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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我国用于拯救濒危物种的花费大概有多少,占财政的比例多少? 注意 是...

更新时间: 2024-09-27 23:32:22 责编:网友投稿 浏览

每年我国用于拯救濒危物种的花费大概有多少,占财政的比例多少? 注意 是...

  一、目前 没有国内官方数据 国家林业局综合司有大概数据

  二、我国的各种措施有些无法用花费计算的

  三、一组资料 对你不知有无帮助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历程

  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上世纪50~80年代,由于政治因素,基本上谈不上生物多样性保护。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开始逐渐形成。1972年加入了人与生物圈计划。1979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80年加入《国际捕鲸公约》。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参加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87年,颁发了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8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立第一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签署了《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5年获得第一笔1790万美元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批准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发布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1998年在长江上游地区实施了禁伐令。1999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退耕还湖工程,签署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0年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召开“加快西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座谈会”。2001年底《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正式启动。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17个部委组成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目前多个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利用规划,包括:2005年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6-2020)”;2003年的《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的“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2005年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纲要》。2001~2050年《林业六大工程实施计划及湿地保护规划》中的六大工程是: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特别是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直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2005年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海量比2000年减少10%。

  可以看到,国家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国的两部最重要的法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非常陈旧,不能满足目前面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难题。同时,这些政策和规划还停留在保护体系内部,完全没有和经济发展开发部门的政策和规划结合在一起,因此保护还只是保护部门的工作,经济开发部门远没有被发动起来,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纳入到其部门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之中。这是导致许多保护工作成效低的原因。

  国际援助发展

  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开始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援助。WWF(世界自然基金会)和WCS(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国际组织,共同开展了大熊猫的野外研究。发展到今天,中国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开展了紧密合作,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等进行了大量多边合作项目;与IUCN(国际自然保护同盟)、WWF、CI(保护国际)、WCS、FFI(英国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国际)、IFAW(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等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了长期合作项目;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已与美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的数十个国家开展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合作。国际社会对中国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能力的提高做出了重大贡献。

  全球环境基金(GEF)在中国投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费累计已经超过4亿元人民币。2005年以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新开展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主要有:欧盟-中国生物多样性规划项目,在未来10年内欧盟将投入3000万欧元;中国-GEF/UNDP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伙伴关系项目将投入4000万美元,用于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得到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不同资源的利用得到有效利用和协调;中国-德国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项目提供了350万欧元的技术援助,在湖南和海南两省选择不同农业生物多样性类型地区,以技术合作形式与德国共同开展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这些政策及其措施以及国际的支持帮助,已经使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同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发展和问题可以从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基因种质资源保护3个方面进行分析。

  就地保护

  就地保护(In situ conservation)是在生物的原产地开展对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例如在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从1956年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省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建立,到1978年,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都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保护区数量和面积持续增长。到2005年底,我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2349个(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4.99%。

  这些自然保护区覆盖了我国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65%的高等植物群落以及20%面积的天然林。我国很多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61%的大熊猫、100%的朱等物种的野生种群,都依靠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1995~2000年,国家林业局的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252个物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物种153个)中,资源处于稳中有升的有34个,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非重点保护的9个物种均明显下降,其中8个为蛇类;仍处于濒危的104个,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抢救性保护。调查显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保护取得了很大成效,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着全国30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朱、海南坡鹿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成倍增加,大熊猫数量增加了40%;一些物种的分布区逐步扩展,黑嘴鸥、黑脸琵鹭、褐马鸡等物种的新记录、新繁殖地或越冬地不断被发现;野外大熊猫分布县比上次调查时增加了11个,达到45个,大熊猫栖息地面积增加了65.6%。但非重点保护物种,尤其是其中经济利用价值较高的物种资源量呈下降趋势。但由于栖息地破坏和过度开发利用,部分物种仍处于极度濒危状态,一些单一种群物种,如朱、黔金丝猴、莽山烙铁头、鳄蜥、海南长臂猿、普氏原羚、河狸面临绝迹的危险。国家林业局于1996~2000年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表明:191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外种群达到稳定存活标准的占71%;100多年未见踪迹、已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宣布为世界极危物种崖柏在重庆大巴山区被重新发现,笔桐树、白豆杉、观光木等物种也发现了新分布区;盐桦等3种植物在本次调查中未能找到;原产地野生仅存1~10株的木本植物有普陀鹅儿枥等12种,仅存11~100株的有峨眉拟单性木兰等9种。仅存50000株以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共有85种,占191种的44.5%,形势异常严峻。

  目前尽管被保护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由于管理薄弱和经费短缺,导致保护地内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还在继续。我国在保护地的规划、建立和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明显的问题。表现出来是非法猎捕、滥砍滥伐、过度放牧、外来入侵种、保护地内非法耕作或土地征用、与当地社区矛盾重重、污染、违反生态规律、保护地工作人员出售在保护地内采集的鸟类标本、过度发展旅游业,等等现象。造成这些问题有很多原因,如立法不健全,执法不力,管理人员和机构能力不足,经费缺乏,社区贫困和参与不足,利益分配不合理,普遍保护意识不足等。但最根本原因之一是,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有关保护地的合理的、清晰的和灵活的法律框架。缺乏协调管理和统一监督的机制。导致整个根本问题的原因包括:

  保护地所具有的多种功能没有得到充分认识。阻碍保护地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是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体系过于强调保护,没有认识到这些被保护地区除了具有很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功能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为当地和更大范围地区的人民提供各种效益的功能。因此,现有体系没有给解决发展和保护的冲突提供多样化的机会和方法,导致矛盾严重。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则强调旅游,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现有的保护地分类体系不能体现出在管理目标、监督标准、管理方式和经费来源上的差别。现有的自然保护区的3大类别9个类型的以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为主的分类方式,很难能够和管理方式、经费来源、管理标准等联系在一起,在新的立法中再继续沿用这个分类对于管理没有什么实际的指导价值。

  现有立法不适应多样化的管理需要。目前的保护地体系,严格的自然保护区数量过多,面积过大(超过了全国的农业面积),如果仅仅强调保护,忽视发展和保护的协调,依赖于国家财政的支持,这些地方是不可能都保得住的。更何况其中有许多保护区不一定要用严格的方式进行管理,有的需要大量的人工干预才能很好地维持和恢复物种的种群,而人工干预是违背目前严格保护区的管理原则的。例如许多地方迁徙的雁类和鹤类需要农田作为冬季摄食点。因此,新的立法体系与以前的体系相比的重要进步将是,能够为保护地的管理提供更加多样、灵活的管理方式。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国家规划。目前,保护地分由许多不同的部门主管,充分利用了不同来源的经费和人力,不同部门的资源被用于保护工作是值得鼓励的。因此,新的法律同样要坚持这个宗旨,鼓励全社会参与对保护工作的投入,并为不同的阶层、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保护投入的机会。但是长期以来保护地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体制来评估管理水平,导致保护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破坏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管理和惩治。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交流不畅,缺乏合作等问题。新的立法应该帮助缓解这个问题。

  迁地保护

  迁地保护(Ex situ conservation,异地保护或移地保护)是指通过人工驯养、繁殖或养殖,例如在动物园或繁殖中心开展濒危动物的繁殖,增加个体数量,并通过有效的重引入等工作,提高野外种群数量和生存能力的保护行为。是指为保护野生生物而在原生群落以外的地区建立能够维持稳定种群的一种保护措施。目标是为被保护物种在其自然环境的正常生存提供支持。濒危物种繁殖中心、救护中心、动物园等都属于迁地保护的范畴。

  国内最大的城市动物园北京动物园最早的历史长达100年,但真正的发展是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目前该动物园饲养展览动物900余种两万多只,每年接待中外游客600多万人次。至2005年,全国已经建立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近200个。建立起了大熊猫、朱、金丝猴、羚羊、黑颈鹤、长颈鹿、斑马为代表的30多个国内外珍稀野生动物繁殖种群,繁殖量逐渐增多。在成都、梧州、沈阳、武汉、重庆、上海还分别建立了大熊猫、黑叶猴、鹤类、金丝猴、华南虎、扭角羚繁殖基地,人工繁育研究珍稀濒危动物。全国还建立起230多处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场,建立了东北虎、麋鹿、普氏野马、高鼻羚羊、朱、扬子鳄、白豚等濒危野生动物救护和繁育中心14处。目前,新的物种繁育基地还在不断建设,例如,由国家林业局投资兴建的中国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雅安碧峰峡基地基建工程,位于雅安碧峰峡生态乐园风景区内,总投资2760万元。又如,为保护濒危物种藏羚羊,国家将投资2900多万元在西藏拉萨市当雄县和那曲地区双湖特别行政区噶措乡建立藏羚羊人工繁育研究中心和藏羚羊放养基地,将设藏羚羊繁育研究室、藏羚羊疾病诊断防治研究室、藏羚羊人工饲养研究室等机构。这些濒危动物的繁殖中心当然有取得成功的,在保护这些濒危动物的野外生存种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朱、麋鹿、普氏野马等。

  但绝大部分繁殖中心往往没有为动物的野外保护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失去了作为濒危物种保护机构而建立的目的,存在过量繁殖,或者成为负担,或者成为商业性生产基地,从保护变成了推进野生动物消耗和利用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需求的市场,实际上对野外的种群带来了更大的被偷猎的压力。其实,对大部分的濒危物种不应该提倡人工繁殖和饲养,而应该将更多的经费和人力投入到野外种群的保护中,效果会更好。例如,对藏羚羊投资如此大,建立繁殖基地,改变藏羚羊的迁徙习性,实现人工饲养,对于藏羚羊这个物种的生存和保护来说没有丝毫意义。因此,国家应当谨慎地投资打着“保护濒危物种”旗号的繁殖中心的建设工作,因为大部分这些工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没有太多作用,如果是以商业性目的驯化野生动物,并实现大规模人工繁育和养殖的工作,就是商业性的投资行为,国家应将有限的保护经费用到真正会对这些濒危物种的野外保护工作发挥作用的地方。

  基因资源保护

  至2005年,我国已拥有作物种质资源近40万份,陆续兴建了果树(17个)、粮食作物(4个)、经济作物(8个)和牧草(1个)共30个种质资源圃和两个试管苗库。兴建了作物遗传资源中期库27座。建立了中国家养动物牛、羊精子库和胚胎库。目前,正在中科院昆明植物所建设我国首座国家级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将包括种子库、植物离体种质库、DNA库、微生物种子库、动物种质库、信息中心和植物种质资源圃,将收集保存1.9万种19万份(株)种质资源。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不过在生产实践中,由于优良品种的推广,许多当地品种仍然在不断地迅速丧失,如何实施政策估计发展和充分利用多样化的当地品种仍然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难题。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动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农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加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力度。

  但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我国显然在商业化转基因产品对环境,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研究、监测和重视都是远远不足的。我国目前对转基因产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本停留在引用国外的研究文献水平上,国内在这方面研究的长期性和深度都是不够的。因此,基本上提不出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危害性实证,这成为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数量、种植面积和种类都在以比其他国家快得多的速度发展,不仅威胁到我国的本土农产品遗传资源的保存,同时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重要的、我们却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的影响。

  我国虽然在主要城市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已逐渐规范,但是许多公众仍然不太了解。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通过对北京市12个超市1000位消费者的现场问卷调查,揭示了消费者中有64.9%的人对转基因生物和产品不太了解或不了解,非常了解的仅有2.3%。

  控制外来入侵种

  害虫和杂草的控制在中国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外来入侵种的概念开始在中国广泛使用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2003年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同年发布《关于开展外来入侵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的通知》和《2003年外来入侵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方案》。2004年制定了《外来生物入侵预防、管理和控制国家发展策略及框架》。建立了水生和陆地野生动物引进的审批制度。2004年发布了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但是,2000~2002年我国开始热忱地讨论外来入侵种以来,有关已经入侵的生物进一步扩散和发现新的外来入侵种的报道不断。我们现在面临的外来生物入侵问题比5年前更加严重。5年来,关于外来生物入侵的控制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少数几种外来入侵种上,通常都是引起严重经济损失的物种。在检疫名录的长度有限地增加之外,通过特别通知或控制政策来控制突发的外来入侵种事件,如典型的是对食人鲳和红火蚁的专门通知。这些显示了我国对外来物种的入侵的反应速度可能是加快了,但在本质上和过去的检疫措施和政策并没有太大区别。对于外来入侵种的控制仍然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对于对自然构成威胁的更加多得多的外来物种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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