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派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贩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己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注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 (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触、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u荚花)、自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剌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旱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一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条例目2002年11月1日实施。
将珍稀濒危的保护植物分为三个重点保护等级。一级:具有极为重要的科研、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稀有濒危的种类;二级:指在科研或经济上有重要意义的稀有或濒危的种类;三级:指在科研或经济上有一定意义的渐危或稀有的种类。
拓展资料
1. 9月8日,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新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有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有131种和15类。
2. 据介绍,与1999年发布的《名录》相比,调整后的《名录》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调整了18种野生植物的保护级别。将广西火桐、广西青梅、大别山五针松、毛枝五针松、绒毛皂荚等5种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将长白松、伯乐树、莼菜等13种原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调降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是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在《名录》的基础上,新增了兜兰属大部分、曲茎石斛、崖柏等21种1类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郁金香属、兰属和稻属等247种和31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是因分布广、数量多、居群稳定、分类地位改变等原因,《名录》删除了3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3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水杉 杉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珍贵孑遗树种之一,被世界生物界誉为活化石,产于四川万县、湖北利川、湖南龙山与桑植一带。银杉 松科常绿乔木,为我国特有的孑遗树种。
树史达1000万年以上,在第三纪晚期的冰川活动中几乎灭绝,仅在地处低纬度的我国西南残存,五十年代被发现。珙桐 珙桐科落叶乔木,亦称“水梨子”,是驰名世界的观赏树,仅产于湖北兴山县。因珙桐育苗难,成活率低,很难移植,因而目前正日趋减少。
我国根据对保护物种等迫切需要和研究掌握的情况,将珍稀濒危的保护植物分为三个重点保护等级。一级:具有极为重要的科研、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稀有濒危的种类;二级:指在科研或经济上有重要意义的稀有或濒危的种类;三级:指在科研或经济上有一定意义的渐危或稀有的种类。1984年公布了第一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中有8种为一级、159种为二级、222种为三级的。随着科研工作不断深入,物种在得到保护和发展之后将解除保护,而有的可能受到威胁而提高保护等级。
一级二级和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的要求:1、依法申请取得
采集证。2、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当然也就不能出口。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依法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4、其他进出口相关手续,如工商税务、海关报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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