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药于市的“市”是交易市场的意思。这句话就是说把药在交易市场里面卖掉,这个“市场”既可以是百货集贸市场,也可以说是中药材交易市场。不过正常情况下是指中药材交易市场。原因是药材不同于其他商品,如果不在专业的市场上销售,就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药材一旦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对人民生活的影响远超其他商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炙、自销的地产中药材。
销售和收购中药饮片、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壳、毒性中药材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不得出售。 中药材的质量、包装标识和运输、贮藏等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实有经营许可证的话是没什么大问题的,但最好还是去咨询一下工商部门。
在集贸市场以外的地方卖中药材需要办理的证件有: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方可营业。 在集贸市场以内不是只办个体营业执照,条件如下: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2.代理时厂家会提供手续,有GMP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批准文号的相关文件、质量标准(报告书)、每批次的检验报告、价格批文、授权委托书、商品条码成员证书、质量保证协议。
3.除非要代理的品种多,那样的话销售时手续就会很麻烦,就需要挂靠一个医药公司。
可以出售。一般是不查的。
你那除非是保健品。药品就不可以。
除非自己调配方很好。可以有经营许可的
在网上开网店卖中药材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需要有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目前,国家除了库存外,是严禁野生麝香入药的,只能使用人工养殖林麝所产的麝香。没有证件买卖麝香是违法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有关中药材的收购种类,国家规定:对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壳及28种毒性中药材,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57种进口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由国营药材公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药农自采、自种的中药材,只能在本地集贸市场销售,不能贩运到外地和上市销售。
考专业技术职称。食品安全管理师可以考培取证。 县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有:药品监督稽查队和食品安全监察队。现在都属于事业单位,待遇不错,主要是权力大社会地位高。后续的事业单位改革 要把这一块(纯公益性性质)划归政府监督执法机构,属于政府公务员。 药品监督稽查队对本辖区医院、药店、诊所、甚至集贸市场的中草药等销售的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察队负责辖区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中药饮片厂、中药药材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农副产品经销商及有资质中药公司等收购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检查。
(十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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