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农村养殖的品种太多了,鸡猪牛羊鹅鸭水产包括特种养殖比如狐狸貂貉子等等。具体到养哪一个就要看自己的地理位置以及销售渠道。
我看到河北秦皇岛那边有的县以养毛皮动物(狐狸貉子貂)为主,就是因为当地靠近大海,生产鱼虾等,适合做成饲料喂。如果其他地区就没有他们有优势。
在山东枣庄微山湖地区,养鸭子的就比较多,也是靠近水源有自己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呢。
在内蒙养羊的就多,不用说是水草肥美。
不过河北也有圈养肉羊育肥,在当地养和销都具有规模,养殖户也非常有经验(不用我说也知道是哪里吧)。如果想介入就很容易。
另外,产粮(玉米)大省养猪的就多,猪的主要饲料就是玉米。只要有粮食就可以养了。
知道以上养殖的一些大致分布,在根据自己家乡的特点,就能选择适合的养殖业了。
有以下几种
《中国中药杂志》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药学会主办,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承办的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期刊,创刊于1955年7月。
《中成药》杂志,1978年创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成药信息站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创刊于1995年10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主办,是以报道中医药实验方剂研究为主旨,覆盖中医学理法方药的综合性学术期刊。
《现代药物与临床》创刊于1980年,是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天津药物研究院、中国药学会主办,天津市药学会、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欧药业有限公司协办的药学类科技期刊。以报道中国国内外药物研究的新进展与新技术,以及药物在临床应用方面的最新动态为主要内容,报道内容涵盖了药物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
《云南中医中药》杂志于1980年创刊,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医药学术期刊。由云南省卫生厅主管, 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所、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主办。本刊设有名医专家经验、研究思路、临床研究、临证报道、中药方剂、针灸经络、实验研究、中医护理、民族医药、文献综述、学习园地等栏目。
1、养殖鸽子
由于肉鸽营业非常好,因而人们非常喜欢用肉鸽保养身体,因而肉鸽的市场销量是非常大的。有销量就必须有买卖,对于养殖鸽子的养殖户而言,它的养殖利润非常好的。
2、养殖香猪
香猪是一种很有特色的品种,它营养丰富且口感好。近年来,养殖香猪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生猪行情非常好的情况下,养殖香猪也成了养殖业中宠儿。香猪小巧玲珑可爱,除了作为肉肥猪养殖外,它还可以当宠物饲养,作为宠物猪,它的价格是非常高的。
3、养殖黄鳝
黄鳝的养殖成了农村人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为黄鳝养殖成了近几年的最热门的小生意,因此,国内的市场需求量大,货源供不应求,导致黄鳝价格逐步上升,空间利润大
4、养殖鸵鸟
一般情下,一只鸵鸟一年就可以出栏,重量大约是160-170斤,第二年开始,一只鸵鸟年产蛋大约有60-80枚,因此,鸵鸟的经济价值非常高
5、养殖梅花鹿
梅花鹿是集观赏、食用、药用于体的全身都是宝动物的十大暴利养殖之一,它的市场需求非常好,对于人工的各种养殖项目而言,梅花鹿养殖的钱景大好
6、养殖蜈蚣
因为蜈蚣是一种药用价值很高的节肢动物,由于野生的蜈蚣比较少,极需人工养殖。而投资养殖蜈蚣在一般情况下成本并不高
7、养殖刺猬
刺猬养殖业是近年来比较赚钱的一个产业,养殖的刺猬在市场上的很深受人们的欢迎,程度上丝毫不差于野生刺猬
8、养殖中华黑豚
近两年来,具有“黑色食品”与“绿色食品”双重身份的黑豚“爬”上了人们的餐桌。消费量开始上升,黑豚养殖业也由于消费市场的强劲拉动而变得开始火爆。
9、养殖绿壳蛋鸡
绿壳蛋鸡是一种特色的鸡品种,养殖适应性好,抗病力较强,在我国南北地区都能养殖。绿壳蛋鸡其蛋均为绿壳,具有比较高营养药用价值
10、养殖金蝉
金蝉一直是稀有之少的中药材,金蝉养殖本身就属于一个投资小、回报大、易操作、风险低的致富项目
1、湿度 蚯蚓体内含水量70%一80%,平日靠分泌其体液保持平衡,因此,必须在潮湿的环境下生活。湿度适应范围为30%一80%。如威廉环毛蚓(青蚯蚓)适宜湿度为30%一45%;爱胜蚓属(红蚯蚓)则适宜于50%一80%的湿度。蚯蚓这种习性使它处于穴居和窝居状态。高湿度或低湿度环境均不利于它正常生存。湿度低于极限,则蚯蚓便会脱水而极度萎缩呈半休眠状或即死亡。反之,也会随气温的上升而死亡。
2、温度 蚯蚓属变温动物,对气温的变化非常敏感。当气温下降至10C时,蚯蚓开始停食;降至4℃时就进入冬眠状态;0℃以下就会冻结或死亡。一般大中型蚯蚓多深人地下穴居越冬;而小型蚯蚓多数为群体聚集、结团于暖土处越冬。待次年气温上升至8—10℃时爬到地表层活动。体弱、萎缩的蚯蚓,成活率很低,很难活过开春。当温度超过30℃时,生长也受到抑制,很快萎缩,体色变深,并钻人深土中不动。当温度高达35℃以上,便完全停食进入休眠状态,蚓体完全萎缩,感觉极为迟钝。一旦气温下降,即能恢复原状。温度以20—25C为最佳。
3、食性 蚯蚓属杂食性动物,可谓荤素不拒。蚯蚓的植物性饲料来源极为丰富。人工养殖时,农村中几乎都用废物喂给。蚯蚓的饲料来源有多种畜禽粪、厩肥、青草、水草、稻草等,以及树叶、废菜叶、烂爪果、糟渣、沼渣、废纸浆等。还有动物性饲料,它对蚯蚓的增重、繁殖具有更显著的效果。如屠宰后下脚料及污水、食堂饭馆荤素下脚等是蚯蚓喜欢的饲料来源。
4、光照度 蚯蚓有昼伏夜行的习性,是畏光性动物,喜欢在阴暗潮湿的土壤环境中生活。它极怕紫外线的直射,故在日光下或较强的电灯光下不轻易露面。只有在发生敌害、药害、淹水、高温、干燥、缺氧等情况下才会离巢暴露。但蚯蚓不怕红色光。 蚯蚓在自然界中的作用: 能疏松土壤,增加土壤有机质并改善结构,还能促进酸性或碱性土壤变为中性土壤,增加磷等速效成分,使土壤适于农作物的生长。由于蚯蚓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因此,用作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饲料,都能取得增产的效果。蚯蚓在药物学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是常见的中药材,有解热、镇痉、活络、平喘、降压和利尿等作用。 蚯蚓体内可分泌出一种能分解蛋白质、脂肪和木质纤维的特殊酶,因此,树叶、稻草、畜禽粪便、生活垃圾、活性污泥和造纸、食品工业的下脚料等,都可以是它的食料。蚯蚓能够在一定程度内消除环境污染。因此,近年来,许多国家都成立了蚯蚓养殖工厂,并把蚯蚓养殖工厂称为“环境净化装置”。由于蚯蚓能够吸收土壤中的汞、铅和镉等微量金属,这类金属元素在蚯蚓体内的聚集量为外界含量的10倍。因此,有些科学家认为蚯蚓可作为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监测动物。
1、选地和整地:选土壤深厚、质地疏松、排水性良好的黄壤土为最佳,不宜在地下水位高,含沙质大的土壤中养殖育苗。整地要全部翻耕晒田,待晒白了表土后,起畦宽1.2米,沟宽40厘米,打碎土块,推耙平整。种植要选山坡地,因山坡地多为黄壤土,且土质疏松、深厚,利于深根性植物的生长。
2、种子处理:2--3月份,当肉桂种子果皮呈紫黑色时即可分批采收。收回的鲜果应放在水池中洗刷去果皮及果肉,之后捞起晾干表面水分就可播种。种子不宜于阳光下曝晒和长期久放。如到市场购买则需挑新鲜饱满果大的,买回马上洗净处理,晾干下地。
3、播种方法:一亩地可播50公斤左右,可点播或撒播,种子间距约6厘米,播种后即用一层薄土覆盖表面,淋水后直接盖上蕨草。
4、苗期管理:播种20天后,苗长出6-7厘米高,可以揭去蕨草,搭建约1.2米高的遮荫棚。30天后当苗芽的小叶如指头般大时,可喷施磷酸二氢钾叶面肥。以后每隔15天喷施一次。也可结合杀虫剂、杀菌剂一起喷施。80天后,苗长出5-6片小叶时,可亩施复合肥50公斤。冬至以后,苗长至30-35厘米高时,可揭棚架,控水控肥来晒苗,让叶梢晒至老熟腊黄,以保证次年2-3月份移植时有高的成活率。
5、种植与管理:株距在80--100厘米之间为宜,种下淋足水份即可。以后每季度锄草、施肥各一次。头三年着重施氮、磷肥促生长,第四年加施钾肥。第五年树高已达3--4米,直径约10厘米时,可作第一次采收,采收后根部会长出新芽,留粗壮的2--3株,其余则剪除。每逢冬季,除了要清除杂草之外,还需修剪下垂的侧枝及病虫枝,让树干挺直粗壮,确保来年丰产丰收。每年的12月至次年3月间,要结合冬春季采收桂皮、桂枝和桂叶,把斩除的病虫枝和脱落枝叶清出桂地,集中烧毁进行清园。
6、病虫害的防治:肉桂病害主要有肉桂梢枯病、褐斑病、炭疽病、白粉病等,虫害主要有泡盾盲蝽、肉桂双瓣卷蛾、肉桂木蛾、象鼻虫、尺蠖(桂蚕)、介壳虫等。肉桂育苗期以防病为主,每一次喷施叶面肥都可以加杀虫剂、杀菌剂混合喷施。移植后若出现褐斑病、炭疽病、白粉病等,可用喷克600倍或得清3000倍喷杀。如有害虫为害可用广谱性有机磷复配杀虫剂“灭虫灵”乳油、或灭杀2000倍、或马拉硫磷1500倍喷杀。如有天牛钻入树干或树枝为害的,可以用药棉浸80%的DDVP原液塞入蛀孔,再用泥封口。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销售的药材是没有加工过的,无包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成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菌类。三黄菌又叫桑黄菌、桑上寄生、桑臣、树鸡、胡孙眼。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市场价值高。
种植方法:多用桑树枝、杜仲枝木屑等加适量的麸皮作为培养料,出菇温度控制在25-28℃之间,袋料含水量在60%-65%,子实体生长期空间相对湿度85%-95%。菌丝培育阶段不需要光照,子实体生长散光照射即可。一般在3-4月份种植,选择室内层架式栽培方式,做好接种、发菌、出菇管理工作。
可家养的有,土元,蝎子,黄粉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龟壳不是动物,冬虫夏草严格来说是菌类。 许多节肢动物都可以作为药材。如蜈蚣、蝉、蝎子等,这些动物几乎都可以整个做药材。而其它大型动物等可能是一个器官做药材。如鸡胃的那层黄色的膜晒干后可以做药材,鹿、狗、牛等动物的雄性生殖器官可以作为补阳的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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