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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药材批发市场网(湖南省中药材)

更新时间: 2024-09-28 00:54:56 责编:网友投稿 浏览

 湖南中药材批发市场网(湖南省中药材)

湖南省中药材

  1.酱板鸭。湖南酱板鸭是湖南一绝名菜,是经三十多种名贵中药浸泡,10余种香料、经过风干、烤制等15道工序精致而成,成品色泽深红,皮肉酥香,酱香浓郁,滋味悠长,具有活血、顺气、健脾、养胃、美容之功效,是近期风靡大江南北的一种风味美食,是一道佐酒佳肴、送礼佳品。产品香、辣、甘、麻、咸、酥、绵适中,具有醇香可口,色香俱全,低脂不腻,回味无穷,食用方便的特点。   鸭的营养价值很高,属凉性,科学的食用具有滋润养胃,平……

2.火宫殿臭豆腐 [湖南长沙天心区]

  长沙的臭豆腐要数百年老店火宫殿最有名,进火宫殿的人没有不吃臭豆腐的。1958年,毛泽东到长沙视察时,还专门到火宫殿吃了一顿臭豆腐。火宫殿的臭豆腐是用优质浏阳豆豉加冬笋、香菇、曲酒等煮制的卤水点成的,炸好的臭豆腐外脆里嫩,再浇上辣椒油、香油、酱油等调料,非常好吃。除了火宫殿外,很多散落于民间小巷中的个人摊点味道也相当不错,如南门口的“五娭毑”,买臭豆腐的队伍经常要排成一条长龙。 ……

3.口味虾 [湖南长沙芙蓉区]

  口味虾是前几年兴起于长沙教育街、南门口等地的特色小吃,后来蔓延至全城乃至全省,至今长盛不衰。口味虾色艳、汤、浓、味重、香辣无比,深受口味颇重的长沙人喜爱。起先,口味虾以夜宵的形式走上餐桌,现在在全长沙已经有不少的专营口味虾的特色餐馆,比较知名的有南门口的“四娭毑”、八一桥下的“盛记”、“梅园”等。口味虾是以长沙妹子般的火辣博得长沙人芳心的,那是一种从脑壳一直辣到脚指头的辣,辣得你舌头直伸,大呼过瘾……

4.槟榔 [湖南湘潭雨湖区]

  “……少年郎,采槟榔,小妹妹提篮抬头望…”富有浓郁抒情色彩的湖南民歌《采槟榔》,歌词纯朴优美,曲调缠绵清丽,表达了青年男女纯真的爱情,又是联结海峡两岸中国人感情的纽带。生长在祖国东南沿海及台湾岛上的槟榔树,为什么会出现在湖南民歌中呢?这与湘潭人酷爱嚼槟榔是分不开的。 槟榔可作药用,性温,味苦,主治虫积、食滞、脘腹胀育、水肿脚气等症。它又是一种果品,特别是在湘潭人的生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湘潭人在相……

5.唆螺 [湖南衡阳蒸湘区]

  地方风味小吃。又名“喝螺”。制法为:选大小均匀之田螺或石螺置于清水盆中,滴茶油小许,使之吐 出杂质污物。二、三天后,用冷水洗净,将瘦猪肉泥掺水拌匀,倒入盆中,使螺饱食,再钳去螺尾,加盐少许反复搓洗干净,置炒锅内旺火翻炒, 待水分稍干,加茶油再炒,至香味四溢,螺口掩皮脱落,再加盐和绍酒复炒,起锅后,与生姜、辣椒、酱油。葱蒜、味精等佐料一道入骨清汤锅中 盖煮。食时舀出,手持将螺口对住嘴,吸气唆(喝)取……

6.栖枫渡鱼粉 [湖南郴州北湖区]

  是湖南郴州的招牌粉,汤是用鲜活鲢鱼熬制而成,味鲜而极有营养,很多住在郴州市的一些人特意从市里面开车带上一家大小到栖枫渡来吃鱼粉。哦,忘了先跟大家说栖枫渡是郴州的一个小镇的名字,郴州是湖南的南大门,和广东韶关交界。正宗的鱼粉是用纯手工制作的米粉做出来的。……

7.甜酒糍粑 [湖南湘潭湘潭县]

  配料:自制甜酒、糍粑、红枣、白糖  喜欢吃甜品的比较适合,有养味补血之功效!……

8.饭茶 [湖南湘潭雨湖区]

  用大米磨成粉后加水加芝麻、黄豆、香料、盐等揉成团后做成各种漂亮的形状,再放入油中炸成微黄就可以吃了。有的像一朵花、有的像螃蟹,有的像花瓣,所以名字也形象,口味各一,有甜有咸的两种口味。湘南一带做的比较多。……

9.油粑粑 [湖南湘潭湘乡市]

  这也是不可多得的小吃美食哦,炸出来金灿灿的外酥内软,外面甜酥酥里面香软软,也是我的最爱,喜欢吃甜食的朋友一定不能放过。……

10.口味蟹 [湖南长沙岳麓区]

  长沙人吃口味蟹和吃口味虾一样疯狂,在夜宵摊上,口味蟹和口味虾是长沙人必点的两个道菜。在长沙口味蟹做得较有名的要属“梅园大虾城”的了,其创始人王印元先生是长沙最早经营口味虾的,后发展了口味蟹、口味螺、口味青口等多个口味菜式。因其炒口味蟹的汤汁调料是王印元先生经过近十年的精心研制,加入十余种中草药,配以鸡汁和梅园的独特配方,使其在口味上具有梅园风味特色。梅园口味蟹选用的是缅甸湄公河里的肉蟹,吃起来香味十足!

湖南省中药材标准

湖南省2022年初级中药师报名条件:考生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同时满足受聘担任药士职务年限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学历、专业和工作年限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考。

湖南省初级中药师报名条件具体如下: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

全国四大药市包括:

一、河北省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

二、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

三、河南禹州中药材市场

四、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

其他的中药材市场有:

江西樟树中药材市场

广州市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

山东鄄城县舜王城药材市场

重庆市解放路药材专业市场

哈尔滨三棵树药材专业市场

兰州市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

西安万寿路中药材专业市场

湖北省蕲州中药材专业市场

湖南岳阳花板桥中药材市场

湖南省邵东县药材专业市场

广西玉林中药材专业市场

广东省普宁中药材专业市场

昆明菊花园中药材专业市场

湖南省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县

2017年2月16日湖南省位于江南,属于长江中游地区,适合湖南种植的常用中药材有: 前胡,金银花,板蓝根等,种植面积6万多亩

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是什么机构

怀化的靖州县有个靖宝药材大市场那里收购药材。

可以去了解一下。

湖南省中药材标准(2009年版)

适合湖南怀化种植的药材有很多,目前,怀化市中药材主要品种有茯苓、黄精、天麻、百合、山银花、木姜叶柯、黄柏、五倍子、太子参、艾叶、枳实、青钱柳等,还有极具地方优势在全国有影响的新晃右旋龙脑樟、芷江虫白蜡。

怀化市中药材资源2340种,占湖南省药用植物资源种类的64.95%;湖南省中药资源普查245种重点调查种类中,怀化市有171种,约占70%。

湖南省中药材协会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1

川牛膝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

羌活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

牛膝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4

黄连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5

半枝莲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6

乌梢蛇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

豨莶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

水蛭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9

川木通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

白薇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

白及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

鬼箭羽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3

重楼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

鬼针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15

鹅不食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6

老鹳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7

菝葜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18

鸡冠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9

紫菀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0

虎杖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1

茯神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22

香薷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3

山慈菇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4

青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5

青风藤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6

冬凌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7

马勃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8

马鞭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29

地锦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0

益母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1

绵马贯众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2

五加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33

海风藤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4

橘红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5

白蔹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6

鸭跖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7

地枫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38

透骨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39

凤仙透骨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0

海桐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1

大青叶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42

山木通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3

石见穿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4

石上柏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5

见风消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6

紫萁贯众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47

贯众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8

刺猥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49

刘寄奴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0

龙葵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1

寻骨风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2

黄药子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3

苦丁茶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4

猕猴桃根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5

毛冬青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6

鸡矢藤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7

白花蛇舌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8

六月雪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59

接骨木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0

地耳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1

雷公藤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2

紫荆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63

玉米须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4

败酱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5

石南藤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6

绞股蓝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67

天花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68

木香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69

知母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0

瓜蒌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1

槲寄生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2

墨旱莲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3

浙贝母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4

薄荷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5

荆芥穗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76

蜈蚣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7

预知子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8

白矾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79

鹿角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0

橘核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1

赭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2

五倍子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3

蛤蚧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4

紫石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5

磁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6

赤石脂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87

青礞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88

生姜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89

琥珀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0

红参须

《湖南省中药材标准》2009年版

91

紫河车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2

阳起石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3

浮海石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4

硼砂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5

大风子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96

鸡内金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97

款冬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98

山楂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99

桑椹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0

车前子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1

巴戟天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2

全蝎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3

僵蚕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04

五谷虫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05

冬瓜子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06

葛花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07

橘络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08

椒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09

夜明砂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10

黑蚂蚁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11

蚕沙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112

浮小麦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13

路路通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4

乳香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5

六神曲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16

槐角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7

罗布麻叶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8

冬葵果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19

灵芝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0

月季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1

厚朴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2

胡芦巴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3

茯苓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4

银杏叶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5

莲须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6

韭菜子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7

凤尾草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28

黑芝麻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29

砂仁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0

莲子心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1

牵牛子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2

玄明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3

制乌梅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34

巴戟肉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5

盐巴戟天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6

酒升麻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137

蜜远志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8

蜜紫菀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39

淫羊藿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0

醋青皮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1

盐橘核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2

醋乳香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3

酒续断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4

煅阳起石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45

煅紫石英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6

煅磁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7

煅青礞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8

血余炭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49

炒地龙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0

麸炒泽泻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1

四制香附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2

麸炒乌药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3

土炒白术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4

煅青礞石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55

炒冬瓜子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6

炒五谷虫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7

炒刺猥皮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8

制壁虎

《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0年版

159

焦六神曲

《全国中药炮制规范》1988年版

160

玄参炭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161

荆芥炭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序号

品名

检验标准

162

生地黄炭

湖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

湖南省:湘九味:百合、玉竹、黄精、山银花、枳壳、博落回、茯苓、杜仲、湘莲。

湖南省物产丰富,各种各类名贵药材也是品种繁多,在各省份中名列前茅。

湖南省中药材批发市场

国内大型药品批发市场如下: 药品批发市场 金隆制药有限公司 药品批发市场 樟树市中药材专业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防城港市药业总公司 药品批发市场 湖南邵东廉侨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江西樟树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广州清平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河北省安国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河南禹州中药材市场--中华药城 药品批发市场 广东普宁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广西玉林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甘肃陇西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湖北蕲州李时珍中药材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安徽省亳州药材批发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百色市大型药材批发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河北省安国市卫康中药材有限公司 药品批发市场 重庆中药材专业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全国批发市场总汇:广州药材、药品、性保健品批发市场 药品批发市场 “南六”药品批发市场将变身最大药品配送中心 药品批发市场 不进药品批发市

湖南省中药材标准(2009年版)PDF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传统节日。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

第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应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农业机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水产优良品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种畜、饲料、防疫服务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山、水面,发展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水利事业,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沼气等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村容村貌。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新能源建设项目和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帮助农村实施电网改造。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运输业,支持干线公路、乡村公路、航道设施的建设、维护,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持矿产资源普查、勘探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耕地占补平衡和农村土地整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支持建设资源型深加工项目,重点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引导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旅游。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支持优势产品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传统手工业品生产,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扶持建设农产品、林产品、中药材、矿产品、民族工业用品物流中心,促进贸易发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省财政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定额补贴在保持一定总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省财政应当加大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源建设力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含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

因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上级人民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提出的税收减免,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引进国外贷款和无偿援助,重点用于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高寒山区、库区以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移民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引导和扶持交通不便、生活贫困的散居农户相对集中居住。

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

上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普通高中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加大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力度,组织和鼓励优秀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任教,对长期在民族自治地方任教的教师,应当提高其待遇。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中小学寄宿制学校,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薄弱学校。在经济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应当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办学。

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安排的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补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免除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省内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高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降分或者加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内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科学研究开发、实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指导和支持申报科学技术计划,帮助获得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民居、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进行体育交流和协作。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安排的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经费应当用于经济特别困难群众医疗费的减免,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建设民族医药开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推荐符合条件的民族传统药物进入地方基本药物目录,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指导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确保一定录取比例。具体办法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人才开发规划,采取措施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干部人才的培训力度,培养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各级各类人才。

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上级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锻炼,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组织和选派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上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当地国家机关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挪用、侵占、截留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侵占、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张家界市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参照本规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有自治县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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