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风非常的好。
学校为教育部中医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全国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全国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安徽省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安徽省药学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
全称是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区科技发展、工业、信息产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民营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业、信息产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计划。
(三)负责推进“两化融合”发展,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四)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驻区企业服务工作体系,负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
(六)负责监测、调控、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工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工业投资、科技发展创新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依法负责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协调处理支持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八)负责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研究制定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组织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负责全区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及科技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管理全区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发展。
(十三)负责组织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及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推进科创园产业转型与升级,引导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技术集成、产业集群、服务集中发展。
(十五)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健全科技创新创业体系的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推进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和消费品工业融合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七)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合作与交流,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负责联系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承担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
(十八)负责协调全区电子信息产业、工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军民融合”、国防信息动员管理等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全区工业、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大专,不是中专,位于安徽芜湖,毕业后学历是大专。大专学历比中专学历高,相关信息如下,供大家参考。
1、大专和中专简介
大专:即大学专科学校,属于高等教育,毕业后学历是大专,主要招收高中生,也招中职生(包含中职、中专、中技、职高等)。
中专:即中等专业学校,属于中等教育,毕业后学历是中专,主要招收初中生,毕业后也可以考大专院校,甚至还可以考本科院校。
2、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简介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AnHui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是安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为教育部中医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全国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全国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安徽省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安徽省药学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
学校始建于1960年,时名“芜湖市中医学校”;1999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安徽省中医药学校”,2001年,学校独立升格并于次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同类院校率先更名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成功创建了“安徽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中药管理做出了一些明文规定。
1.《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3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准确无误。……”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0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l9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第21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31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32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34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36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第46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47条)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53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103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第9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第40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第45条)
3.中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1)国家对部分重点中药材购销实行严格管理
在购销活动中实行国家管理的重点中药材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野生、名贵品种,麝香、杜仲、厚朴、甘草。
第二类:产地集中、调剂面大的品种,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牛膝、元胡、桔梗、菊花、连翘、山萸肉、三七、人参、牛黄,共20种。
(2)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中药材品种
①实行部分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规定
出口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国内中药材生产供应严重不足时应停止或减少出口,国内供应有余品种应鼓励出口。出口中药材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办理《出口中药材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目前国家对35种中药材出口实行审批管理,具体品种如下:人参、鹿茸、当归、蜂王浆(包括粉)、三七、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朴、黄芪、党参、黄连、半夏、茯苓、菊花、枸杞、山药、川芎、生地、贝母、银花、白芍、白术、麦冬、天麻、大黄、冬虫夏草、丹皮、桔梗、元胡、牛膝、连翘、罗汉果、牛黄。
②实行部分中药材进口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1986年1月15日国发(1986)8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对以下l3种中药材实行进口审批制度:首先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具体品种是:豆蔻、血竭、羚羊角、广角、豹骨、沉香、牛黄、麝香、砂仁、西红花、胖大海、西洋参、海马。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2005年3月2日召开的全国药品注册工作会讨论制定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兴源养殖合作社据天眼查经营很好:
大同市兴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0-12-24,注册资本为13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勇,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140214NA000060X,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北村村,经营范围包括动物养殖,农作物种植,农业机械耕种服务,农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到底什么是GACP?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做个简单的探讨。
GACP是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tion Practices 的缩写。目前国际上药用植物种植领域的GACP,被称为“药用植物种植和采收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药用植物的特点,对其种植、采收、初加工、包装、运输、设备以及人员等提出了规范的指南,已达到用于药品的栽培植物优质安全可控的目的。
而在我国的中药材种植领域的GAP,被称为“中药材种植和采收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对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初加工、包装、运输、设备以及人员等提出规范化要求,并按其执行。
GACP与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中药材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的缩写)意义基本相同。
在药用植物种植领域,欧美多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GACP指南性文件。
如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Guidelines on 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ction Practices(GACP)for Medicinal Plants);
欧洲药品评价局的草药产品委员会(EMEA-HPMC)发布的《草药来源初始材料的种植和采收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指南》(Guideline on 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ction Practice for Starting Materials of Herbal Origin);
美国草药协会和美国药典(AHPA-AHP)发布的《草药原料的种植和采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Good Agricultural and Collection Practice for Herbal Raw Materials)。
上述这些规范或指南主要针对药用植物的特点,对其种植、采收、初加工、包装、运输、设备以及人员等提出了规范的意见,以达到用于药品的栽培植物优质安全可控的目的。
种植的药材是植物药材。养殖的药材是动物药材。它们没有可比性。只要根据当地的条件做好就可以了。一般种植的药材成本比较低。养殖的药材成本比较高。而在销售价格上是根据市场定价的。不一定谁的利润大。
目前国家是提倡传统中医复兴及走出战略,但中医药是一套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凑效的,但最终中医药会被世人所接染。再看看本地有什么道地药材的品种,列出两三种再研究它的市场走向及预值。然后确定自己种植的品种不要单一化,长期(三:五年收获)品种要有,中期(两年)产品要有。短期(一年)产品能马上回收投资,这样种植的压力相对就小。
二,加工,起初还是找原料回购商,因为毕竟加工的事情复杂。待自己各方面都完善后,选一好品种扩大规模,初加工到精加工一步一步一定能开辟一条发展大道的。
白术地方名叫元术,是一种比较有名的草本植物,将它晒干成干燥根茎后可以入药,作为一种中药材,它具有补脾健胃及燥湿利水的功效,在我国多个省份都有广泛的种植,种植白术的收益非常高,而且产量也很可观,那么白术要如何种植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白术的高产种植技术吧!
一、整地施肥
种植白术的地要选择有肥力点的及排水性好通风的微酸性沙壤土,这个土地的前作最好是以禾本科作物为好,可以施加过磷酸钙作为基肥。
二、繁殖方法
白术的繁殖方法主要还是以种子繁殖,但是在生产上主要以育苗移栽法进行繁殖。
1、育苗
育苗选择在三月份的下旬至四月份的上旬,选种的时候要选籽粒饱满的健康种,首先要将种子放在水中进行浸泡,然后将其取出,然后再进行播种,将种子洒在沟里面,然后覆土,浇上水即可。
2、移栽
使用移栽可以在冬季或春季进行移植,在移栽的时候将须根减掉,按照15厘米的株距将苗种入沟内,使芽尖朝上,种好后要进行浇水,种时要记得和地面相平。
三、田间管理
1、中耕除草
幼苗刚长出来的时候就要进行除草,这个时候田里面的杂草是最多的,而且要经常除草,增加除草的次数。
2、施肥
在蕾展开前后都要进行一次施肥,肥料使用尿素和复合肥。施加覆土后浇水,在摘蕾后又可以再追肥一次。
3、灌水摘蕾
白术在发育期对水的需求量是很大的,而且遇上干旱更要及时进行灌溉,出现积水也要及时进行排水,在七月中旬时要摘蕾,摘蕾可以提高白术的产量。
4、盖草
因为夏天天气非常炎热,紫外线也很强,所以我们可以在七月份盖上一层树叶帮助它安全的度过夏天。
四、病虫害防治
1、立枯病
这种病主要为低温高湿的环境中发病率高,可以通过降低田间的湿度来改善,在发病前期可以用百分之五十的多菌灵喷洒治疗。
2、铁叶病
这种病又叫做叶枯病,主要是危害叶片,使叶片枯黄,可以清楚病株,在发病的初期使用波尔多液喷洒,后期采用托布津溶液喷洒。
3、白绢病
这种病是一种腐烂病,也是因为湿度过重导致,主要危害根,可以使用多菌灵喷洒。
4、其他疾病
除了以上几种还有根腐病、锈病等等危害,只需要购买对应的药物进行喷洒,做好田间的日常管理即可。
以上就是白术的高产种植技术了,大家有没有学会呢?其实病虫害时最麻烦的,防虫的成本也是一笔费用,所以平时一定要做好田间的管理和养护,做好预防措施,在购买苗的时候就要选好,挑健壮的选,这样才能减少病虫害的入侵,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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