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肉类,水果,蔬菜,中药批发等
具体要求:1、需要中药药剂师的资格证,如果没有,就算成功上传了的产品,买家是看不到的。
2、营业执照以及流通许可证。而且淘宝店铺注册人必须三证合一。就是说淘宝店铺拥有人,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办理人需是一人。
3、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经营许可证。必须对应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姓名。
4、所有出售的材料的的图片,简介,产地,价格,联系方式,和金融来往渠道等基本材料。
中药材买卖通啊,国家商务部药材行业唯一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所以在上面交易相当放心
什么都可以在电商平台上出售,马云曾经说过,电商台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当然中药饮片属特殊商品,在电商平台上出售肯定要合法合规,要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允许了就能出售。例如电商平台上阿里健康药店,健客药店等都有中药饮片销售。所以中药饮片能在电商平台上出售。
1.改变中药饮片传统交易市场:建设丰富的交易手段,推出电子商务平台和期货交易,还将建设面向世界宣传平台,为入驻商户提供全球推广宣传服务。
2.做大蛋糕多方受益:平衡药商和公司之间的利益,使得双方互利共赢,但长期来看,随着未来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也就会不存在了。
3.开创全新赢利模式:未来的盈利模式将从简单的收取摊位租金拓展为中药材交易环节收取佣金、做市商赚取差价、提供仓单质押融资和电子平台交易等增值服务。
中药销售之前要懂得销售流程。
中药的销售不同于别的东西,这是直接入口的,而且是药物性质,在销售过程中不能马虎,一般购买人购买时都是现场验货,双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的材料要互换,最好是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中药销售要学会与客户沟通。
销售人员最重要的就是学会与客户沟通,不能说客户讲了半天你没听懂,或者人家聊的什么你都没有听说过,那人家肯定会嫌弃你,你的销售业绩也会受到影响,不要求你有多么完美,只需要别人说的不能全懂吧那也得略知一二。
中药销售要大概了解中药的使用方法。
中药的知识太过繁杂,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学习,比如一些人们常购买的药物就可以学习一下药适合哪类人吃,有什么禁忌,药量是多少,保质期是多久等等一些小细节的知识,这样我们再与客户成交后就可以用这些来提醒他。
中药销售尽量学会少量搭配。
搭配的卖出是很多商家使用的手段,在我们销售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运用,不过需要提醒销售人员的是使用搭配的时候要注意两种药物要有一定的关联性,不能说随便拽来两个就配到一起,尽量搭配选用一些药效好的东西。
中药销售人员要注意多总结。
总结对于销售人员来讲也是比较重要的,每周自己总结一下哪个品种卖出的多,等每次总结好后一定要保留起来,有些中药是分季节食用的,明年的时候就可以提前做准备。
淘宝中药材属于其他保健营养品类目。
淘宝是电子商务平台,为方便消费者购物方便和搜索货物,对其线上商品按属性进行科学分类。
第一个原因:采购的量不一样,药品价格也会不一样。
在销售领域句话叫做“薄利多销”,药品其实也是一样的。在网上之所以很多药比较便宜,是因为他们的采购渠道不一样,所以最终售价也是不同的。
其实不止是医药,市面上很多商品都是这样,如果采购的量足够大的话,那么价格肯定就可以更便宜一些,这就是网上卖货的优势所在。
第二个原因:网上买药平台竞争激烈,烧钱补贴。
随着网上销售药品政策的放开,网上药店的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很多大型药品零售机构开始涉足,京东和阿里更是加紧“争城夺地”,以争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
我国医药行业是一个极为庞大的市场,现在各大电商平台都想通过补贴的方式开发客户资源,那么前期就肯定要有所补贴。
所以大家发现,其实每一种药品,在不同的电商平台价格也会不一样,这是因为平台补贴力度不同,而且商家货源对价格也有影响。
第二个原因:实体店和网上卖药成本不同,价格也不尽相同。
相信很多人看到网上买药的价格和实体店相差大,所以会担心药品的真假问题。事实上,经过几年时间的严格管理,在网上卖药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现的,比如说卖家需要有专业的从业资格以及网上药品经营许可等等。
而且,在网上卖假药的话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由于网上卖药省略了实体店租金、理货上架等诸多环节,价格上会比一般实体药店要便宜很多。但鉴于人们使用药品情况都是比较紧急的,所以很多时候,尽管网上买药比较便宜,大多数人仍会选择在实体店购买。
综上所述,由于经营成本、采购渠道、平台补贴等诸多因素等共同影响,导致了实体店和网上买药价格不一样,这也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如果只是单纯的卖中药材,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因为中药材目前属于农产品。
如果是卖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就需要办理GSP认证。
如果你是自建电商平台的,自营模式的
只需要做网站备案,散装农副产品的,不需要办证,最多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是预包装的肯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要的,另外如果涉及到药食同源的,估计可能再办一个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销售的,办一个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中药材专业市场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许可经营项目:中药材种植及技术服务,中药材、中药饮片收购、批发、零售,中药材仓储物流配送服务,中药材技术开发转让,中药材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一般经营项目:对湖北李时珍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企业化经营管理
中药材专业市场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中药材种植、收购;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电子、电器、五金机电产品、百货、家用电器、化妆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发兼零售;企业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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