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亩可采收种子60-70公斤
射干,花名鸢尾,两年生草本,一般以冬春播为主,射干集绿化,花卉,药材为一体,上面可以观赏,下面可以收获药材,可谓一举三得。射干适应性很强,山地,坡地,平地,林下套种都可以生长。适应性极强,耐旱耐贫瘠耐高低温,抗旱能力极强。种植射干提倡密植,亩产高。没有特殊情况影响,几乎无病虫害发生。籽播射干当年不能采挖,苗栽当年可采挖。
《国风·豳风·七月》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的一首诗。
1、《国风·豳风·七月》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的一首诗。2、 白话译文: 七月大火向西落,九月妇女缝寒衣。十一月北风劲吹,十二月寒气袭人。没有好衣没粗衣,怎么度过这年底?正月开始修锄犁,二月下地去耕种。带着妻儿一同去,把饭送到向阳的土地上去,田官十分高兴。七月大火向西落,九月妇女缝寒衣。春天阳光暖融融,黄鹂婉转唱着歌。姑娘提着深竹筐,一路沿着小道走。伸手采摘嫩桑叶,春来日子渐渐长。人来人往采白蒿,姑娘心中好伤悲,害怕要随贵人嫁他乡。七月大火向西落,八月要把芦苇割。三月修剪桑树枝,取来锋利的斧头。砍掉高高长枝条,攀着细枝摘嫩桑。七月伯劳声声叫,八月开始把麻织。染丝有黑又有黄,我的红色更鲜亮,献给贵人做衣裳。四月远志结了籽,五月知了阵阵叫。八月田间收获忙,十月树上叶子落。十一月上山猎貉,猎取狐狸皮毛好,送给贵人做皮袄。十二月猎人会合,继续操练打猎功。打到小猪归自己,猎到大猪献王公。五月蚱蜢弹腿叫,六月纺织娘振翅。七月蟋蟀在田野,八月来到屋檐下。九月蟋蟀进门口,十月钻进我床下。堵塞鼠洞熏老鼠,封好北窗糊门缝。叹我妻儿好可怜,岁末将过新年到,迁入这屋把身安。六月食李和葡萄,七月煮葵又煮豆。八月开始打红枣,十月下田收稻谷。酿成春酒美又香,为了主人求长寿。七月里面可吃瓜,八月到来摘葫芦。九月拾起秋麻子,采摘苦菜又砍柴,养活农夫把心安。九月修筑打谷场,十月庄稼收进仓。黍稷早稻和晚稻,粟麻豆麦全入仓。叹我农夫真辛苦,庄稼刚好收拾完,又为官家筑宫室。白天要去割茅草,夜里赶着搓绳索。赶紧上房修好屋,开春还得种百谷。十二月凿冰冲冲,正月搬进冰窖中。二月开初祭祖先,献上韭菜和羊羔。九月寒来始降霜,十月清扫打谷场。两槽美酒敬宾客,宰杀羊羔大家尝。登上主人的庙堂,举杯共同敬主人,齐声高呼寿无疆。3、 创作背景: 《国风·豳风·七月》是《诗经·国风》中最长的一首诗。《毛诗序》说:“《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至王业之艰难也。”陈奂《诗毛氏传疏》则认为是“周公遭管蔡之变而作”,两者时间相距甚远,似不可凭信。《汉书·地理志》云:“昔后稷封斄,公刘处豳,太王徙岐,文王作酆,武王治镐,其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故豳诗言农桑衣食之本甚备。”据此,此篇当作于西周初期,即公刘处豳时期。
籽播
即草籽播种,播种在无风的天气下进行,因种子很小,要求播种深度较浅,一般为2-5mm。播种时,用手推播种机进行。
喷播
将经过技术处理的植物种子、纤维覆盖物、粘合剂、保水剂及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过喷播机混合、搅拌并喷洒到所需种植的地方,从而形成初级生太植被的绿化技术。
植生带
把草种、肥料、保水剂等按一定的密度定植在可自然降解的无纺布或其它材料上,并经过机器的滚压和针刺的复合定位工序,形成的一定规模的草坪。
铺植
将选好的草坪切成300 mm×300 mm、250 mm x 300 mm、200 mm×200 mm等不同草块,移到平整的过坪场平铺,草块下填土密实,块与块之问应留有20~30mm缝隙,再行填土,铺后及时滚压浇水。若草种为冷地型则可不留缝隙。
其中籽播成本低,草坪生长慢。铺植成本最高,马上就可以看到草坪。
国家、行业标准按中药制药设备产品基本属性分8大类:
(1)原料药机械及设备。
实现生物、化学物质转化,利用动物、植物、矿物制取医药原料的工艺设备及机械。
(2)制剂机械。
将药物制成各种剂型的机械与设备。
(3)药用粉碎机械。
用于药物粉碎(含研磨)并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的机械。
(4)饮片机械。
对天然药用动物、植物、矿物进行选、洗、润、切、烘、炒、锻等方法制取中药饮片的机械。
(5)制药用水设备。
采用各种方法制取制药用水的设备。
(6)药品包装机械。
完成药品包装过程以及与包装过程相关的机械与设备。
(7)药用检测设备。
检测各种药物制品或半制品质量的仪器与设备。
(8)其他制药机械及设备。
执行非主要制药工序的有关机械与设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意浓度比例就不会烧种子
农药3911拌种能影响种子发芽。农药3911是剧毒药品会对一些有宜的虫鸟有影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最好不要用。
对麦根蝽象用药200-400毫升加水2-3公斤稀释后拌种;防治麦地种蝇用60%乳油按种子重量的0.3-0.4拌种,或每亩用5%颗粒剂1.5-2.5公斤与干土15公斤混合均匀撒于地面后播种,或冬小麦返青期结合追肥沟施5%颗粒剂每亩2.5公斤;防治小麦粒线虫病用60%乳油按种子重量的0.3%拌种。
一、地轮滑移率大
1、故障原因播种机前后不平;传动机构阻卡;液压操纵手柄处中立位置。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调整拖拉机上拉杆长度;排除故障,消除阻力;应处于浮动位置。
二、不排种
1、故障原因种子架空;传动失灵;刮种器位置不对;气吸管脱落或堵塞。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排除架空现象;检查传动机构,恢复正常;调整刮种器适宜程度;安好气吸管,排除堵塞。
三、开沟器堵塞
1、故障原因农具降落过猛或未升起倒车;土壤太湿。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升起农具停车清理堵塞现象,应在行进中降落农具;发现堵塞,停车清理。
四、漏种
1、故障原因输种管堵塞脱落;输种管损坏;土壤湿粘,开沟器堵塞;种子不干净,堵塞排种器。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经常检查排除;经常检查排除;在合适条件下播种;将种子清选干净。
五、播深不一致
1、故障原因播种机机架前后不水平;各开沟机安装位置不一致;播种机机架变形、有扭曲现象。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正确连接、是机架前后水平;调整一致;修复并校正。
六、行距不一致
1、故障原因开沟器配置不正确;开沟器固定螺钉松动。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正确配置开沟器;重新紧固。
七、播量不一致
1、故障原因地面不平,土块太多;排种轮工作长度不一致;播种舌开度不一致;播量调节手柄固定螺钉松动;种子内含有杂质;排种盘吸孔堵塞;作业速度太快;排种盘孔型不一致。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提高耕地质量;进行播种量试验,正确调整排种轮工作长度和排种舌开度;重新固定在合适位置;将种子清选干净;排除故障;调整合适的作业速度;选择相同排种盘孔型。
八、播种过浅
1、故障原因土壤过硬;牵引钩挂接位置偏低。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提高整地质量;向上调节挂接点位置。
九、邻接行距不正确
1、故障原因划印器臂长度不对;机组行走不直。
2、根据上述原因分别采取校正划印器臂的长度;严格走直。
要密封
1、盖塑料薄膜是为了保持土壤湿度和温度,土壤里的空气足够花籽发芽生长时呼吸。不放心可用牙签扎几个洞,或将薄膜支起来,薄膜和土壤之间留有一定空隙和空气。
催芽
2、覆膜种花一定用瓦盆或泥盆,不可浇水太多,不然种子容易烂掉。
3、把盆土配好,洒几粒花种,浇透水就行。花籽如果花籽小的话,7到10天就出来了,
花籽如果比较大,可以用水泡上两天进行催芽,等种籽有裂开壳在种到土里。
4、等到长出小苗时,要揭掉盖膜,否则膜内高温可能把小苗烤干。也可把出苗的地方扯开,没出苗的暂缓到苗出齐再扯掉。
催芽
凡是能引起芽生长、休眠芽发育和种子发芽,或促使这些前发生的措施,均称为催芽。催芽是保证种子在吸足水分后,促使种子中的养分迅速分解运转,供给幼胚生长的重要措施。种子盆栽在种好到成长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我们为了提高种子发芽的速度,就会人为的帮种子进行催芽,这样可以快很多。
在种子盆栽里,种子经过催芽后再种,会让盆栽的种子发芽更整齐,因为选用的全是发芽的种子种植的,也可以避免盆栽里的种子出现不出芽,坏种子等影响盆栽的整体美观性。
催芽
有很多亲将种子直接种于盆里,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发现有些种子早早就发芽了,而有些种子却已经烂死在土里了,没办法只好又重新种一盆了。将种子催出芽后再种,就可以避免出现这些问题了,催芽过程就把坏的种子给淘汰了!
催芽的方法有很多种,我们主要是根据不同的种子生长发育的条件,主要满足适宜的温度、氧气和空气湿度等条件就会促进种子发芽。催芽时所用的纸巾建议使用或类似厨房纸,它比一般的纸巾要大,要厚,吸水性要好;
催芽
所使用的密封工具建议使用透明的,这样可以观察种子在里面的情况;催芽时的种子基本上都需要泡好水洗干净的,否则任何催芽方式种子都会出现发霉情况。经过催芽后的种子,不但可以土培时发芽快、整齐很多,还可以尝试一下水培呢。
刚播的菜籽要天天浇水吗。?
答,刚播下的菜籽只要第←天下午浇透了水并加盖保温薄膜∴就不需要天天去浇水了,因为菜籽的皮壳很薄种下地只要浇一遍足水,经过两到三天丶时间菜籽就吸足了水分′长出了小芽,第四第五天你′就会发现嫩菜芽已破天而出,并张开两片小小的叶子,菜农对种菜种庄稼编出了一套顺口溜,叫豆三麦六,菜籽一宿。这是说的豆子下土三天就涨胖了,麦子下土六天也涨胖了,菜籽下±一天词样也涨胖了,不过涨胖了是指已吸足水分,随后便开始萌生根须和芽叶。当然,干旱季节,如果浇-两遍水末出苗,也可以连续浇三四遍水就可以出苗了。
、玉米播种器真空度的影响:其直接关系到能否精确吸种和携种,真空度太低吸种孔吸附力不够就可能吸附不住种子或吸附不稳定,在有振动时会掉落造成漏播,真空度太大吸附力就会太大,会使一个吸种孔同时吸附多粒种子导致重播率增加。
2、玉米播种器转速的影响: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吸种管转速增大吸孔线速度和先对运动速度加大,吸种孔和种子接触时间变短不易吸附。
3、种子的特性:由于种子形状不规则在玉米播种器之间相互碰撞也会降低播种精度。
4、玉米播种器在试播和作业中出现完全不播种,主要是磨损严重或运输、保管不当造成传动件变形,如方轴、轴套、伞齿轮、方向节、排种器等严重磨损、变形,导致风速和风量不足而完全不播种。
5、玉米播种器的吸气管路有破损如漏洞、接头连接松动、裂纹等使气压下降,气吸力减小,种子没吸住致使一部分或全部漏播。主要表现为个别垄行播量减少,或漏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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