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学博大精深。不是常人所能为。中医学是糸统学。需要隔汇贯通,审时度势,定度组方,着情,着时,着量对人体循环进行调理,生,克,补,降,排,输等。一言难尽。总之,医圣的高度等同艺术家,哲学家,科学家,心理学家,等。
一般的中医生俱是各有所长,专长某个方向或某些病症。
所以说,不是中医学不灵,而是人们见到的中医大夫,学艺不精。
中医学是世界独一无二的人体糸统,糸统的学术学说。是唯一的大处着眼,细处着手,治病治根的智慧结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医药常用名词术语辞典》是一部查检中医药常用名词术语的综合性工具书,共收载中医基础理论、中药、方剂、诊断、内经、伤寒、金匮、温病、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含骨伤科学基础、筋伤学、正骨学、骨病学)、针炙学、推拿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急症学等学科的常用名词术语共5701条。
中医考试科目有两门,分别是中医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和中医执业医师笔试,其中执医技能考试主要考试内容是病案分析、临床操作以及临床答辩;中医执业医师笔试的考试内容包括中医基础、中医诊断、中药、方剂、中医内科、针灸、诊断学基础、西医内科、传染病学、等。
你好,自学配中药,不仅要学中药学,方剂学还要学中医的基础性的书,比如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学了这些你只是入了门,还要学习一些中医内科学,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黄帝内经等等。学好这些,你差不多可以开出比较好的方子了。不然只是半瓶水。
开始的话先不要去学黄帝内经、本草纲目等经典,要学跑先学走,要从基础学起,推荐依次学习《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如果要买书的话买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分别是孙广仁、朱文峰、高学敏、邓中甲、周仲瑛主编的,绿色封面。
把这几本书学扎实了再去学习四大经典,金匮要略,伤寒论,温病学,内经选读。还有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等。
都是和上面一个版本的,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封面一样。优酷也有同名视频教学,结合起来看。
有志者事竟成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 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 、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 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 ,分早晚两次
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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