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有四种类型:
(1)药品生产企业有自己的销售体系。
在财务和组织上受企业控制,即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并不独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经销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其他企业的药品,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2)独立的销售系统。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们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必须首先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药品,取得药品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出售。
医药批发公司和社会药房便是这种机构,(3)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它们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药品,取得药品的所有权,然后凭医生处方分发出售给患者。
在经济上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药房。
例如医院药房、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药房或调配室。
(4)受企业约束的销售系统,它们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经济上通过合同形式受企业约束,如医药代理商。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类别包括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 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症的药品。
二、 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它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
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国药准字H代表化学药品,国药准字Z代表中成药,区分是根据药品品种的首字第一个拼音字母,具体划分类型介绍:
一、H代表化学药品 ,包括以下类型: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二、Z代表中成药 ,包括以下类型:
1、两个或两个以上功效相似的中成药同用,以增强药效的用药方法。
2、功效不同的 中成药配伍同用,一药为主,一药为辅,辅药能够提高主要功效。
3、其中一种药物能够明显抑制或消除另一种中成药的偏性或副作用。
4、也有些中成药的配伍是因为部分疾病的治疗必须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
三、字母包括H、Z、S、 B、T、F、J,分别代表药品不同类别:
1、H代表化学药品,
2、Z代表中成药,
3、S代表生物制品,
4、B代表保健药品,
5、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
6、F代表药用辅料,
7、J代表进口分包装药品。
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GSP认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
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药品编码是药品代码:它将各种药品特征信息按一定的顺序和规律,用一组代码来表示的过程和形式,用于计算机系统识别和处理,实现药品信息的交换和资源共享。药品编码是药品管理与信息化的生命之码,它必须具有科学的分类方法。药品编码分为三类:标识型代码,分类型代码,描述型代码。
标识型代码:药品的唯一代号,要求保证编码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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