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促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现代科技有利于培育珍惜中医药植物,开发新产品,促进中医药文化创新;有利于建立中医药植物资源基因库,更好地传承中医药文化;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有利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播,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促进中医药发展?这种事情你想都甭想。就中医理论体系而言,能在阴阳五行学说上搞创新发展的行为无异于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如果创新的层面越广、发展的进程越深,那么它离正确认识中医药是通过个人神经系统本来就具有的刺激反射机制才达到治愈目标的这一真实生理机制也就会越来越远。
古人把阴阳五行学说来引入中医理论体系的这一行为是出于迫不得已而为之,试想如果古人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机体各组织器官的结构形态及其功能作用,那他们还需要阴阳五行干嘛?有类似“生理学"、“解剖学"的知识储备难到还不够用!
正是因为古人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发现了自己对于人体的认识几乎已是到了一个“黔驴技穷"的地步后,这才不得不把阴阳五行学说来给引入到中医的理论架构中。其目的就是要让这一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来给尚不成熟的医疗实践活动指引方向,不然地话中医早就一命呜呼了哪能支撑到现在(什么都认识不清还怎么治病?唯有阴阳五行是清清楚楚的,不引入它还能引入谁呢?)。
古人有意无意所犯下的错误在这里我们也没有必要兴师动众的来予以讨伐,我们应该做的是怎样的来拨乱反正实现中医的华丽转身。如果继续沿着老路走下去必将是死路一条,现在唯有彻底的抛弃掉以阴阳五行来作为理论指导的旧版中医学,转而来创建以神经反射机制为理论指导的新版中医学,这才是能够让中医药发展起来的一条康庄大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早在几千年前的远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在日常饮食劳作和与大自然的抗争中就积累了一些用药知识。
人们发现食用了某些动、植物后具有减轻或消除病痛的功效,这就是认识中药的起源。
随着人类的进化,开始有目的地寻找防治疾病的药物和方法,所谓“神农尝百草”和“药食同源”就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中医药文化课程是求真的课程。中医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以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经验为主体,研究人类生命活动中健康与疾病转化规律及其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保健的综合性科学”。科学的本质就是求真,因此学习中医药文化课程必须持有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精神。
中医药文化课程是生活的课程。了解中医药文化,就是为了让学生在生活中得以应用,养成“顺应四时”的作息习惯,形成“自然和谐”的生活观念,学习“信手拈来”的劳动技能。生活中处处有中医知识,中医课程就是生活课程。
如何让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文化变成学生喜欢听的故事、喜欢念的诗词、喜欢唱的歌曲、喜欢玩的项目?学校编写了浅显易懂的中医药文化教材,用通俗的语言、形象的素材向学生展示中医药文化魅力,让学生真切体会到中医药文化的精髓;通过丰富多彩的中医药故事,激发学生兴趣,增进中医药文化传承的推动力。
在实践中习得中医药知识
中医药文化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还能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提升身体素质。因此,学校一直将劳动教育作为“知未课程”的主要实施方式。
“知未课程”以中医药文化为引领,同时注重整体设计,所有年级课程、学科课程都紧紧围绕“知未课程”的内核开展,分为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两类。
学科层面有语文学科“写给孩子的中医启蒙故事”、音乐学科“唱给孩子的中医汤头歌”、体育学科“孩子必会的五行健康操”、美术学科“草药为什么那么美”、科学学科“孩子必会的调理方法”等,每个学科都将中医药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将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渗透其中。
活动课程层面开设了研学课程、大课间、中医药文化节三大板块。在研学课程实践中,学校项目活动组带领学生走进中医院、中药房、中医学院、中药种植基地等场所,实地探寻中医药文化,培养学生对中药材的知晓、辨识与基本应用能力。
在今年5月20日第32个中国学生营养日到来之际,学校举办了“耀世中医传校园,劳动育人颂党恩”中医药文化节,这既是中医药知识的展示平台,又是劳动教育的成果体验。学校还特邀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蒋士卿、河南中医学院儿科专家侯江红为课程特聘专家,进一步深化“居安思危则安”“未病思防则健”等文化内涵。
文化节现场,艾草香包、艾柱等常见的中医药用品都出自学生自己的双手,他们不仅熬制了除霾利咽茶、酸枣仁汤、芍药汤等中药养生汤茶,还制作了清火绿豆糕、补气山药糕、消食山楂棒等中药食品。学生还化身“小郎中”,对“患者”进行简单的健康判断,推荐与其身体状况相匹配的养生汤茶。
“我们有许多形式的中医课,在语文课、数学课、科学课、音乐课、体育课、社团活动中,全校所有学生都在学习中医知识。”五年级学生肖潇在活动现场一会儿给大家讲解学校“知未课程”,一会儿给来者诊脉、看舌苔,忙得不亦乐乎。一年级学生吕铭哲的家长说:“在学校学习的中医知识,可以帮助孩子掌握健康生活的本领,更是对孩子的人生起到积极作用。”侯江红也对“小郎中”赞不绝口:“小学生给老中医看病是中医传承的大事、好事,我看到了祖国传统医学的未来。”
通过课程学习,低年级学生能够初步了解中医医理、四时起居、名医典故,高年级学生能够简单制药、掌握推拿方法、处理生活中常见的小问题。假期的中医药文化实践也很丰富——家长与孩子一起在家里做功夫扇操、五行健康操,分享孩子自制的暖茶和养生佳肴,享受健康生活的幸福。
让学生学会与身体对话
“知未课程”是以“让教育回归本真,让生命幸福成长”的办学理念为引领的特色课程实践,并将课程文化与立德树人相结合,让课程具有学校特色和育人价值。
中医药文化课程的序列化不仅体现在“知未致未”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方面。学校设计了“毕业生应具备的‘N个100’项目”,其中一项就是小学生必会的100个中医知识点。学校将中医药文化课程的学习内容整合为100个主题,分散在六个年级开展实施与评价。学校希望学生学会爱自己,学会与身体对话,能够通过所学中医知识帮助自己的身体始终处于健康状态,“让身体跟得上灵魂。
传承保护中医药文化,能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逐步构建起继承传统、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中医药文化产业体系。
中医药文化对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有着引领和促进的作用。
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系统收集整理中医药典籍、出土医书、民间传承的医方医术、秘验单方等,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进行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设中医药博物馆等形式,加强中医药文物、珍贵标本、医药古籍等的收藏保存。整理近代名医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做好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支持藏医药、蒙医药文献整理出版工作。
做好整理传承工作,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院校、企业、国内外学术团体等机构部门的作用,利用并整合现有资源,争取举办各种节会、展览会、推介会上增加中医药文化内容,宣传推广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文化产业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持续推进,并发挥基地的宣传和示范作用,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普及,也是传承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继续推进中小学中医启蒙教育活动。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包括科普图书、网络、动漫、戏曲、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还要通过培育中医药文化产业产品、探索发展中医药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式发展中医药文化,并助推区域的发展。中医药在甘肃的广泛认同感,有利于深化中医药特色医改,引导民众的健康观向养生、保健方向转变,让人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使中医药真正成为破解民众“看病贵”难题的重要手段。
简单来说,想学中医知识,关键看的还是兴趣跟毅力。如果你只有兴趣没有毅力和坚持,那么我只能劝你还是放弃吧。中医历来都给人以神秘、神奇的体验和印象,尤其是医术精深的老中医,那种淡然与亲和,病人看一眼或许就对疾病的疗愈有了强大的信心,并不由自主的去亲和中医。
但是要知道这些只是中医人外在的光鲜,当你真正去想了解中医,学习中医的时候,你就会发现站在你面前的中医是如此的伟岸巨大。想要成为中医,就必先要带着兴趣做好经历苦难的准备。
因此个人建议,学中医先培养兴趣,可以读读《名老中医之路》,了解他们的成长历程,可以给自己多一些启发。学中医离不开经典,四大经典有:《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难经》、《伤寒杂病论》,但是经典又不容易理解,所以建议先背四小经典:《医学三字经》、《药性赋》、《濒湖脉诀》、《汤头歌诀》,这些某宝上都有卖的,成套不贵。
同时建议学习研究最新版的中医学教材,先学习《中医基础理论》,然后再学《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学完这四本基础的中医课程之后,就可以再研修“内外妇儿”各科的专业级课程,到了这个阶段之后可以接触临床,并结合自己所学和研修经典来治疗一些简单疾病,从而慢慢积累临床经验和扎实理论基础。切记,学医绝对不能脱离临床,闭门造车!
中药学是研究中药的基本理论和临床应用的学科,是中医药各专业的基础学科之一。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中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与其相关的中医学、药学等方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中药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研究与开发领域从事中药鉴定、设计、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系统的中药学专业的基本训练,具有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备、质量控制评价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
2.掌握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技能,掌握中药质量鉴定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3.掌握中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4.具有中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和制剂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5.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6.了解中药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主干学科:中药学、药学、中医学
主要课程: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药资源学、中药化学、药理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药事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医学或理学学士
就业前景:主要到中药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研究开发领域从事中药鉴定、药物设计、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学习体系,从而将中医药知识更好的传承下去。
中医药知识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好东西。我们不但要形成中医药传统知识学习体系,更要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管理体系。让更多的学生加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学习和传承,将中医药事业保护好,并发扬光大。
1、中药专业:具有中药学及其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从事中药栽培、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剂、中药质量分析检验、中药调剂、中药销售、中药研究与开发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岗位的高等技术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
2、中药学专业:培养具备药学、中药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中药学人才。在中药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研究与开发领域以及医药科研单位从事中药鉴定、质量评价、制剂制备等方面的工作。
3、中药学更广一些,中药专业是中药学下一级专业,更专一些。
中医药的起源是由于人类生存的需要,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疾病和伤痛,就需要医药知识和技能来疗伤治病,就有了中医药学。有了中国人就有了中医药学,中医药学起源于原始社会,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积累和创造的,是实践的产物。
历经先秦、秦、汉时期,中医药学无论在人体结构、生理、病理、诊法、辨证、治则、治法等基础理论方面,还是中药在临床的运用等各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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