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疗法
华佗善于应用心理疗法治病,有一郡守得了重病,华佗去看他。郡守让华佗为他诊治,华佗对郡守的儿子说:
你父亲的病和一般的病不同,有淤血在他的腹中,应激怒他让他把淤血吐出来,这样就能治好他的病,不然就没命了。你能把你父亲平时所做过的错事都告诉我吗?我传信斥责他。
郡守的儿子说:如果能治好父亲的病,有什么不能说的?于是,他把父亲长期以来所做不合常理的事情,全都告诉了华佗。
华佗写了一封痛斥郡守的信留下,郡守看信后,大怒,派捕吏捉拿华佗,没捉到,郡守盛怒之下,吐出一升多黑血,他的病就好了。
2、扁鹊换心
鲁公扈、赵齐婴二人有轻病,就一起请扁鹊治病,扁鹊对公扈说:“你的志气强身体却很弱,有计谋却并不果断,齐婴你的志气弱身体却很好,没有谋虑却过于执著。如果把你们的心脏互换,就能平衡病也就好了。”
扁鹊让二人喝了药酒,他们昏死了很多天,剖开他们前胸找到了心脏,将它们互换放置好,然后给他们吃了神药,于是二人过了一会便醒了,就像刚开始一样的健康,后来二人就向扁鹊告辞回家了。
3、起死回生
一次扁鹊到了虢国,听说虢国太子暴亡不足半日,还没有装殓。于是他赶到宫门告诉中庶子,称自己能够让太子复活。中庶子认为他所说是无稽之谈,人死哪有复生的道理。
扁鹊长叹说:“如果不相信我的话,可试着诊视太子,应该能够听到他耳鸣,看见他的鼻子肿了,并且大腿及至阴部还有温热之感。”中庶子闻言赶快入宫禀报,虢君大惊,亲自出来迎接扁鹊。
扁鹊说:“太子所得的病,就是所谓的‘尸厥’。人接受天地之间的阴阳二气,阳主上主表,阴主下主里,阴阳和合,身体健康;现在太子阴阳二气失调,内外不通,上下不通,导致太子气脉纷乱,面色全无,失去知觉,形静如死,其实并没有死。”
扁鹊命弟子协助用针砭进行急救,刺太子三阳五会诸穴。不久太子果然醒了过来。扁鹊又将方剂加减,使太子坐了起来。又用汤剂调理阴阳,二十多天,太子的病就痊愈了。
这件事传出后,人们都说扁鹊有起死回生的绝技。
4、对症下药
张仲景在医学上出了名,还虚心地为同行医病,不失时机地向别的郎中学习。
从前,一些郎中们,只把医术传给自己的子孙,一般都不外传。那时南阳有个名医叫沈槐,已经七十多岁了,还没有子女。他整天惆怅后继无人,饭吃不下,觉睡不着,慢慢忧虑成病了。
当地的郎中们,来给沈槐看病,都缩一头。老先生的病谁也看不好。越来越重了。张仲景知道后,就奔沈槐家来。
张仲景察看了病情,确诊是忧虑成疾,马上开了一个药方,用五谷杂粮面各一斤,做成丸,外边涂上朱砂,叫病人一顿食用。
沈槐知道了,心里不觉好笑!他命家人把那五谷杂粮面做成的药丸,挂在屋檐下,逢人就指着这药丸把张仲景奚落一番。
亲戚来看他时,他笑着说:“看!这是张仲景给我开的药方。谁见过五谷杂粮能医病?笑话!笑话!”
朋友来看他时,他笑着说:“看!这是张仲景给我开的药方,谁一顿能吃五斤面,真滑稽!滑稽!”
同行的郎中来看他时,他笑着说:“看!这是张仲景给我开的药方。我看几十年病,听就没听说过,嘻嘻!嘻嘻!”他一心只想这件事可笑,忧心多虑的事全抛脑后了,不知不觉地病就好了。
这时,张仲景来拜访他,说:“恭喜先生的病好了!学生斗胆。”沈槐一听恍然大悟,又佩服、又惭愧。
张仲景接着又说:“先生,我们做郎中的,就是为了给百姓造福,祛病延年,先生无子女,我们这些年青人不都是你的子女吗?何愁后继无人?”
沈槐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内心十分感动。从此,就把自己的医术全部传授给了张仲景和其他年轻的郎中。
5、“堂”的来历
张仲景在任长沙太守期间,正值疫疠流行,许多贫苦百姓慕名前来求医。他一反封建官吏的官老爷作风,对前来求医者总是热情接待,细心诊治,从不拒绝。
开始他是在处理完公务之后,在后堂或自己家中给人治病;后来由于前来治病者越来越多,使他接应不暇,于是他干脆把诊所搬到了长沙大堂,公开坐堂应诊,首创了名医坐大堂的先例,他的这一举动,被传为千古佳话。
后来,人民为了纪念张仲景,便把坐在药店内治病的医生通称为“坐堂医”。这些医生也把自己开设的药店取名为“××堂药店”,这就是中医药店称“堂”的来历。
治疗失眠可以按摩涌泉穴、也可以服用当归四逆汤。同时,想要少问医寻药,你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保持良好的起居习惯,做到早睡早起,饮食上尽量吃绿色无污染的食物。其二,适当的进行一些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其三,放松心情,保持良好的心态。
如果因受风寒湿引起,会导致气血运行不利,脉络瘀阻、关节麻木而导致半身不遂,建议祛风除湿、通络化痰、活血化淤止痛,建议:羌活、独活、防风、天南星、地龙、乳香、没药、当归、白术、茯苓,生地、熟地、甘草,具体用量还需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水煎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放假,营业时间: 9:00-22:00 胡庆余堂(河坊街227号)。
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的老字号中药企业。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由清朝红顶商人胡雪岩在著名风景区吴山脚下大井巷创建,宗旨济世宁人。胡庆余堂以南宋官办“太平惠民和济药局”局方、传统方、名医验方、秘方为基础,生产丸、散、膏、丹、曲、露、油、酒、片剂、胶囊、颗粒剂等剂型数百个产品,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1999年企业改制为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
是真的。在古代,有很多著名的医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医疗经验,了解更多不同的病症和病例,往往行走四方,云游治病,他们除了为民疗疾,还遍访各地医家,积累了大量的医疗经验和偏方,验方,古方,加上高尚的医德,从而成为了一代名医,例如药王孙思邈就是这样的古代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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