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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的作用(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内容包括)

更新时间: 2024-09-28 01:21:30 责编:网友投稿 浏览

 价格监测的作用(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内容包括)

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市物价局下达的各项调定价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按照上级提出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措施及相应的控制对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物价,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价格矛盾和纠纷。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在权利范围内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坚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六、规范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对放开价格进行指导和监测,完善价格监审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控制;建立副食品批发市场价格鉴证制度和副食品报价中心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七、平抑物价。

八、建立价格监测体系,按照市局布置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广泛为企业提供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九、依据《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开展物价信行过单位竞赛活动。

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内容包括什么

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属于行政部门,既不是商务部,也不是工商部。

物价局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4、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5、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6、物价局标志含义:红盾+华表+W

(1)红盾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华表:尧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3)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

扩展资料

物价管理体制:

1、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规范制度的总称。

2、其主要内容包括:物价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管理对象范围的确定,对各类商品价格、比价、差价的管理政策、管理原则、管理方式方法等。

3、中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既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级物价部门领导。国务院负责制定和批准国家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

4、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

5、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比较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价格监测职责

能源监测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受委托,负责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全市能源生产、经营及利用状况进行指令性和周期性监察、监测;受理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等工作。

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

一、当前价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机构设置体系混乱。机改前全市物价部门由政府直管,是一个独立整体。2001年机改后,全市10个区县有7个物价部门不再独立,甚至被肢解、分割,执法主体由物价部门变为发展计划部门。目前全市有四种形式:一是单设,仍以一级局对待;二是单设,经费、人员独立,但管理上以二级局对待;三是挂靠发展计划部门,经费、工作独立;四是合并到发展计划局,保留物价局牌子。

1、执法主体地位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执法主体,但目前我市区、县绝大部分的格局已不是价格主管部门,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人机构,从而给价格行政执法及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价格检查人员编制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情况是检查人员身份未得到确认,过去所说的三所人员,即: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检查所,机改后,税务、工商都得到圆满解决,而物价检查人员就未解决。目前,全市共有事业编制检查人员60人,虽然在管理上按公务员进行管理,但在工作经费、人员晋升、晋级等又按事业编制管理,从而造成了检查人员不安心工作,思想混乱。

3、政令不畅。机改前,区县物价部门直接对政府负责,机改后,由于机构设置形式改变,上下工作不对口、不顺畅、不协调,不能正常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的会议,不能及时看到相关文件,这给价格工作的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带来很大困难。

4、力量薄弱,人员结构老化,不利于价格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目前,除翠屏区人员力量相对好一点外,其余县的物价人员,多的有10多人,少的只有5人,区县管理地域较大,由于人少,工作上就只能应付了事,特别是对农村市场的价格管理仍处于真空地带。另就是人员结构老化,据统计:全市共有物价人员146人,40岁以上人员就占60%左右,新生力量得不到补充,很不利于队伍建设和工作的正常发挥。

(二)政府现行的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落后。政府对价格的传统调控管理办法,虽然对改革后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还可以继续采用,但对放开的价格就完全过时了。可是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管理办法又没形成,所以往往在调控管理市场价格时,还是按照传统的老办法办事,如弄得不好就会形成政府直接调控过多,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就会侵犯价格主体的权益,限制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

(三)由于价格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控管理不到位形成了价格诚信度低,价格欺诈很普遍,价格恶性竞争禁而不止,价格垄断时有发生,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

(四)价格管理手段单调乏力。根据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实施价格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实际工作中,价格管理的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于价格立法滞后,再加之《价格法》本身不完善,该修改补充也未及时到位;同时,《价格法》颁布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从而影响了价格执法效果。如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在《价格法》第十四条只作了概括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操作中怎样去界定,如何举证?上涨又以什么标准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配套法规。造成了物价部门对一些商品的涨价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办法制止。

(五)缺乏有力的价格调控手段。如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确保稳定问题。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据了解,自1996年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后,除个别地方还保留有价格调节基金外,都未再建立。后来虽然要求建立的呼声很高,但由于近几年价格运行比较平稳,从而未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去年和今年的价格运行节节攀升的态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对目前的局面,既无从下手,也就无法发挥价格调控的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价格管理机构。价格机构作为政府主管价格的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形式的多样性,实践证明,弊大于利。因此,政府要实施有效的价格管理,就要完善价格管理机构,解决价格管理的混乱问题。首先是在《价格法》修改时应将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机构的地位、设置形式、规模等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尽可能上、下保持一致,以利于政令畅通。其次是要做好稳定队伍、稳定人心工作。要尽快解决检查人员的编制问题,编制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这问题解决不好,将导致价格队伍动荡,人心不稳,不利于队伍建设。第三,要适当从人员上充实物价队伍,解决物价队伍力量薄弱问题。

(二)转变观念,搞好服务。首先,政府价格调控要以抑制物价上涨的单向调控,转变为既防通胀,又防物价过度下降的双向调控;从注重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转变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要素价格、无形资产与各种收费管理并重;从注重城市价格管理转向城市、农村经济管理并重,强化涉农价格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价格政策取向从过去着重运用价格政策筹集建设资金,转变为着重减轻社会经济生活运行成本。其次,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第三,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快价格调节基金立法步伐,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价格法制体系。要围绕《价格法》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则,修订、补充、完善价格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对放开商品价格,尽快制订和完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建立一套市场规则,实现竞争有序化的法制化经济。

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的内容包括哪些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水平)简称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调查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最终价格,一方面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进行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一般来讲,物价全面地、持续地上涨就被认为发生了通货膨胀。

价格监测是指

国家发改委的宏观调控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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