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中药保护品种?
中药品种保护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中药品种在一定期限只允许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一种保护制度。中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医药文化的宝贵遗产。我国有关部门对中药的研究、利用和发展一直十分重视。1985年《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实施以前,经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中成药品种共约8800多个,31种剂型。针对其中普遍存在同名异方、同方异名、药证不符、处方不合理等问题,1986年开始,经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审评、筛选、整顿,确定了4000多种组方合理、质量稳定、临床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中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也逐年递增。中药品种保护的优点 首先,中药品种保护的要求较低。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其次,保护期限较长。虽然中药二级品种的保护期没有专利保护长,但某些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最长可达3O年,实际从根本上说是没有限制的;再次,促进了名牌战略的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全国涌现了一批驰名的民族医药品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也给中药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中药品种保护的缺点 首先,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性,调查显示,在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的品种中,独家生产品种和新药品种占60%,有40%的保护品种是多家生产。其次,仅仅在国内适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加入WTO以后,随着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快速发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已很难适应时代要求了,它仅是一种行政保护,当发生侵权时,只能寻求行政救济。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 为一、二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条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6个月, 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 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 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后,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 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 第十条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 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 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二条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