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的参考文献(人参的药用价值论文)
1. 人参的参考文献
人参野生品(山参)主根与根茎等长或短,长度为3—10厘米,形态呈人字形,圆柱形或菱形;表面颜色呈灰黄色,具有纵纹,人参上端有紧密而深陷的环状横纹,须根细长,清晰不乱,下部有支根多为2条,可见明显的疣状突起,俗称之为“珍珠疙瘩“。细而长的根茎,其上部具有密集的茎痕,其不定根较为粗大,形似枣核。
扩展资料
人参(Panax ginseng C. A. Mey),为伞形目五加科人参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喜阴凉,叶片无气孔和栅栏组织,无法保留水分,温度高于32度叶片会灼伤,郁闭度0.7-0.8。通常3年开花,5-6年结果,花期5-6月,果期6-9月。
古地质学家和古生物学家推断,人参是地球上最古老的孑遗植物之一。在地球上被子植物极为繁盛的第三纪(距今6500万年-距今180万年),人参在植物界广为繁衍。世界范围内公认人参分布在北纬33-48度之间。我国本草文献的记载证实中国人参的分布与古地质学史,古生物史是相吻合的。
2. 人参的药用价值论文
我个人觉得野山参的生长环境是非常独特的,正常情况下,一支有价值的野山参,它的成长环境时间都是很长的,完全在野生的环境下长大。
一般人工种植的人参,都是由人为环境的参与,它的生长周期可能相对要短很多,以它的营养价值是比不了野山参的营养价值。
3. 人参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生组词:生龙活虎,三生有幸,三生三世,人生如梦,余生安好,半生不熟,生吞活剥,生生世世,生生不息,生生死死,别开生面,老生常谈
参组词:人参娃娃,参农,采参人,人参果,人参酒,人参汤,人参茶
参差不齐,参差披拂,参加活动,参考文献,参数,内参,参考答案,参谋
4. 人参研究论文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副教授须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至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在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
三、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教授指导过研究生。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1项。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自治区级以上成果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的作品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并获得奖励,或参与组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七、体育专业人员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4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以上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前3名)。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类增加1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1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前3名。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8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5. 人参的参考文献是什么
目前发现最早的人参是存活了500年的,在长白山上发现的。根据文献资料显示,最早关于人参的记载是春秋时期《范子计然》这本书,足以可见人参至少已有千年的历史了。
6. 人参论文摘要
苏司通〔2018〕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
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二、关于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颅脑损伤后智能及精神障碍评价
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颅脑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时,涉及精神障碍或智力缺损的,初次鉴定可聘请不少于2名具有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需经其所在机构同意)会诊,并出具会诊意见或建议委托单位委托专项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时应当由委托单位委托专项司法精神病鉴定。
“日常生活能力”应当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中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并按各项分别打分,在鉴定卷宗内留存。“日常生活能力”、“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程度的评价应与相关材料印证,不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对于轻型颅脑外伤患者应当审慎启动专科会诊,避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鉴定费用。脑震荡、颅底骨折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二)大便失禁鉴定
对于大便失禁者,应当进行肛门指检以明确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强弱,同时应当进行直肠内压、肛管静息压等测定,以判定失禁程度。对诊断有异议的,应进行结肠镜、排便造影、盆底肌电图、MRI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尿失禁(潴留)鉴定
对于尿失禁(潴留)者,应当进行尿流动力学检查及残余尿测定,以判定尿失禁(潴留)程度。必要时行尿道造影以明确尿道狭窄程度。对诊断有异议的,应进行膀胱测压、动力性尿道压力图、尿流率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四)听觉功能障碍鉴定
听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当由具有听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中具有耳鼻喉科专业或者法医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应当认真寻找导致听力下降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在主客观检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采用客观检查结果进行校正推算,并进行年龄修正。
(五)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当由具有视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中具有眼科专业或者法医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应当认真寻找导致视力下降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常规进行裸眼视力、矫正视力检查。在矫正视力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进行伪盲检查,同时进行视觉电生理、OCT等检查,不能仅凭裸眼视力评定伤残等级。
(六)外伤性脑脊液漏鉴定
对于临床诊断“外伤性脑脊液漏”伤者,如果临床进行了脑脊液漏修补手术(需提供手术记录),可根据标准中相应条款评定伤残等级;仅临床诊断“外伤性脑脊液漏”但未行手术治疗的,应当有脑脊液定性化验的结果才能考虑“外伤性脑脊液漏”的诊断,并据此评定伤残等级,没有定性化验结果的不能仅根据临床诊断评定伤残等级。
(七)肠道损伤鉴定
因大肠和小肠的功能不同,在同时损伤大肠及小肠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根据各自的损伤后果分别评定伤残等级;但如果损伤部位发生在回盲部,则按一个脏器损伤考虑,仅评定一个伤残等级。
(八)关节过伸计算
膝关节、肘关节及部分指关节存在过伸情形,在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计算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时,上述关节活动只有一个方向,即由伸至屈,过伸度数仅可加入由伸到屈的总活动度数中,不能作为一个方向单独计算。
(九)前臂旋转功能
肘、腕关节均属于复关节,各自均有部分旋转功能,但旋前、旋后由上、下尺桡关节共同完成,属于整个前臂的旋转功能。故上、下尺桡关节的旋转不再计入肘、腕关节的功能中,应对照相应的前臂旋转功能条款进行鉴定。
(十)锁骨骨折鉴定
单纯性锁骨骨折,尤其是锁骨中段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同时也不能将锁骨骨折与肋骨骨折相加计入肋骨骨折根数评定伤残等级。
(十一)肋骨畸形认定
肋骨畸形愈合需根据外伤3个月后拍摄的肋骨正位+双前斜位片、肋骨平扫+三维重建图像或单根肋骨曲面成像(CPR)进行判定。
判定的依据为肋骨的顺应性和连续性改变,包括肋骨断端重叠、成角、分离、旋转以及明显错位等情形均属于肋骨畸形愈合范畴。
(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测量
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诊断一般需要结合CT平扫中新鲜骨折线来认定,对于老年患者MRI片中的异常信号需与骨挫伤后出现的异常信号相鉴别。椎体非压缩性骨折不能根据椎体压缩性骨折条款评定伤残。
椎体压缩高度测量,应当以普通正侧位X光片或CT模拟重建图像作为测量依据,不能根据MRI的纵向扫描图像进行测量。根据普通X光片测量时还需注意拍摄投照过程中产生的椎体重影问题,以免定位错误。
椎体非整体压缩的,一般以椎体后缘高度与前缘高度或压缩最低点高度进行比较;椎体整体压缩的,采取椎体压缩最低点高度与上下相邻同种椎体相同部位高度的平均值进行比较。
(十三)骨盆畸形愈合及骨产道破坏认定
骨盆畸形愈合应当严格按照《法医临床影像检验实施规范》进行判定,单纯性骶尾骨骨折不能使用骨盆畸形愈合的条款评定伤残等级。育龄妇女骨性产道的破坏应当进行骨盆CT检查+模拟三维重建后测量骨盆入口及出口各径的数据。
(十四)下肢长度测量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下肢总长度有骨性长度与表面长度两种,骨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经髌中心)至内踝尖的距离,表面长度测量从脐(经髌中心)至内踝尖的距离。对于一般的下肢骨折患者原则上应当选择测量下肢的骨性长度,但存在下肢骨折断端成角畸形、骨盆畸形或骨盆倾斜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测量下肢的表面长度,并据此评定伤残等级。
(十五)足弓破坏程度认定
所谓足弓破坏是指原有的足弓组成结构发生明显改变或足弓的形态发生显著性变化。足弓破坏的判定需从严掌握但又不能机械,要避免唯正常范围论或唯固定差值论两种机械观念。所有的足弓破坏必须建立在有导致足弓破坏的外伤病理基础(包括维持足弓形态的骨质、肌腱韧带、软组织损伤)上才能考虑。
1、对于外伤后足弓组成结构发生明显改变(如骨缺损、足弓中产生支撑点)的情形,直接根据相应的足弓组成判定足弓破坏程度。
2、对于外伤后足弓形态发生改变(包括扁平足及高弓足)伤者,应当以同样的拍摄标准拍摄双侧足弓水平侧位X光片,严格按《法医临床影像检验实施规范》要求的测量方法测量双足内侧纵弓、外侧纵弓、横弓(以前弓角、后弓角代表)的数值。对于双足受伤后内外侧纵弓超出正常值的,可判定足弓破坏;对于单足受伤后伤侧与健侧对比内(外)侧纵弓有一弓产生显著差异变化或同时伴有前(后)弓角小于正常范围的,可判定足弓破坏。
3、横弓的变化是伴随着内外侧纵弓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内外侧纵弓均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单独根据前(后)弓角的度数以横弓破坏来评定伤残。
(十六)比照条款的适用
对于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特殊致残情形,按照附则的规定,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最相似条款,评定伤残等级。比照情形属于小概率事件,往往与标准间存在着偏差,故鉴定中应当从严把握,谨慎使用。依比照原则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涉及专科问题时需有临床专家会诊;机构内部应当有讨论记录;文书书写时必须列明比照的根源条款(附则)、等级划分依据条款(附录)、最相似条款(残疾情形和残疾程度,其相差幅度不超过1个等级);如“根据附则6.1规定、依据附录A残疾划分依据、比照XXX(最相似条款)……”,不能单独或直接根据总则或划分依据评定伤残等级。
三、关于鉴定技术及方法的应用
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必须严格按标准附录规定的技术和方法进行,附录中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医临床或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进行,个人的学术观念(包括论文、论著)不能作为鉴定技术和方法取舍的依据。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厅相关室,厅领导。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