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中药材养护怎么写(gsp药品养护)
gsp药品养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在认证前需开展GSP自查内审,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标准有效进行,使GSP自查评审能真实反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切实发挥质量改进的作用。 具体要求有: 1.自查评审应以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为依据,对照条款内容逐项进行评审; 2.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质量相关的各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进行评审; 3.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如实、准确记录存在的缺陷和发现的问题; 4.针对存在的缺陷和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并尽快督促落实; 5.根据整改工作的时间要求,按期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检查整改效果并确保符合GSP要求; 6.完成GSP自查评审报告,编制认证申报资料。 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的发挥; 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企业质量相关人员配备和基本素质培训教育; 4.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 5.药品进货管理,包括药品购进所涉及的各项管理内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购货计划与合同的管理等; 6.药品质量验收的管理; 7.药品储存、养护与零售陈列管理; 8.药品出库与运输管理; 9.销售与售后服务,包括药品销售记录管理、药品的合法销售、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等; 10.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企业,应该对特殊药品的进、存、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予以重点自查。
药品GSP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药品批发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老总或质量副总担任,组员包括 各个部门经理。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部。
质量部下设 1、质量管理组、2、验收组。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的要求是:门店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一般经理或质量负责人担任,组员由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质量管理员、验收员担任。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
gsp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 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 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 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 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岗位职责: 1依据企业《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要求和GSP有关规定,指导保管员,正确分库(区)、分类、合理存放药品,实行色标管理,纠正药品存放中的违规行为。依据《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GSP有关规定,指导营业员对陈列药品进行分类摆放和管理。 5.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据药品流转情况,季节变化和市场药品质量动态,确定药品养护方案,拟定药品养护计划。 5.3依据养护计划,对库存和陈列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依据药品的特性,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科学养护。 5.4每月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陈列和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5.5定期对企业的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监控仪器等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和监控仪器的正常运行。 6、考核指标: 6.1储存和陈列药品按规定的要求储存。 6.2储存和陈列药品质量养护结果(在库药品发生问题次数)。 6.3药品养护记录的规范性(规范与全面)。 6.4设备、仪器等的管理情况(性能状况、档案)。 7、任职资格: 7.1高中以上学历。 7.2有质量管理经验,对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7.3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GSP药品养护管理
1GSP认证办法在药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中主要积极作用
1.1强化了质量管理的意识
按照GSP认证的基本要求,药品企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每年和每个季度都要周密制订对员工的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其培训的主要方面有药品的基本知识,药物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内容。通过企业定时高标准的培训,强化了企业内部员工对质量管理的意识,以及培养了及执行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1.2提升了药品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通过严格的GSP认证后,可大大提升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行为。第二、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了药品的基本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第四、加强了药品的出库复核和在库养护和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强化了药品入库前的验收程序。第五、在药品企业的履行管理职责方面比认证前更加积极主动,管理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药品生产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
1.3构建了一体化系统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药品经营企业在一体化系统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加大了投入力度,及时对原有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了整体更新或部分升级,基本做到了通过一体化系统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对药品的进、销、存的全程操控掌握。
新版gsp养护要求
对于药店来说,进行
药店GSP认证
药店GSP 认证内容中药店现场检查是重点检查部分。在认证标准中关于药店的检查项目共有54项,其中重点项有19项,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药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的设置、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等内容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先要对药店的抽检要求及内容在药店开一个简短的现场会,主要是一些检查的程序要求。
检查要点具体如下:
一、查档案
首先,认证员要求药店负责人拿出各类文件资料,包括药店员工的花名册、学历职称的原件、药店的各类证照、药店各类制度、任命文、质管讯息及健康、培训档案等内容,逐一确认药店相关岗位的人员,重点检查质管员是否在职在岗,对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是否熟悉,药店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亮证经营,对于店长及质管员、药师是否有盖有公司红章的任命文。对药店的各项制度是否理解,药店有没有依据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在检查档案时与提问同步进行以确认软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二、 查经营、药品陈列环境
认证员在现场检查经营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陈列的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需求。 如柜组、冷藏设备、温控设备等相应的设备有否专人负责。他们往往对冷藏设备如冰箱的要求比较严格。当然温湿度计及记录是重点检查的内容,不少的药店虽设置了温湿度计,但记录不全,或部分店员不会读取而被检查组扣分。在检查柜组时,认证员往往检查柜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混放及分存不严的情况,分类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阳光直射情况。空调的功率是否满足店堂面积的要求等情况也是检查内容之一。
三、 查分存及进口药品 新版GSP认证
是否执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办法,是GSP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认证员直接进入柜台内对药品的分类存放进行严格的检查。如果严格按四分存的要求执行,一般不会有问题,这个工作要求药店在检查前进行严格筛选分类,进口药品是必查内容。遵循以往的工作习惯,药店经营进口药品只要准备“一证一单”就行。然而在检查中发现,认证员还对药品与“证单”或证单之间的编号进行核对,少数药店由于疏忽出现了正单编号不符的情况。由此可见GSP认证检查之细致。
四、 查各类记录及表格
在药店现场检查时,要货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的记录、不合格药品的登记及处理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记录、效期药品的催销表也是检查的重点项目。要求详细而真实,不能出现缺项的情况,不少药店就存在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及效期药品的催销表缺失的情况。进货票据的检查十分严格,认证员习惯依据所陈列药品检查进货票据,即常说的倒查,来判断药店有无违反7201项的情况。
总之,GSP认证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的体系检查,要求企业经营规范、制度齐全、设置合理、工作程序化程度高、协作能力强,否则企业将难以逾越GSP认证这道关。如果你们是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药店认证的相关知识,你们是可以上我们的
GSP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要求
按照GSP的规定,药品要求分类管理,所以药品在陈列时: 1.首先药品与非药品要分开存列。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开陈列。(以上要分出三大块并要挂牌标明) 3.(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这两大块中再分)口服药与外用药要分开,注射剂要分开(各柜台用及时贴标示清楚)以上药品分类陈列以后还要按剂型或用途分柜或分层存放。4.易串味药要有专用柜台。(用及时贴标明) 5.拆零药品要集中放于拆零专柜或抽屉。(用及时贴标明)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6.危险品不能陈列,必须陈列时应该用空包装。7.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钱应写正名正字。8.需要冷藏或阴凉处储存的药品要陈放在2—10度的冰柜里。
药店gsp管理养护记录
1,药品经许可证,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健康证.
2,员工档案
3,药品信息档案
4,供应单位
5,药品进购档案
6,仪器设备档案
7,药品养护档案
8,药品销售登记档案
9,不合格药品档案
药店GSP资料重点养护药品
1、分区分类GSP陈列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与OTC药品分开陈列;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 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斗标应用正名正字。
2、易见易取原则。商品正面面向顾客,不被其他商品或价签挡住视线;与货架前方”面”保持一致;货架最低层不易看到的商品要倾斜陈列或前进陈列;货架最上层不易陈列得过高,太重,易碎商品;对卖场主推的新品或DM上宣传的商品突出陈列;同一货架,大包装商品陈列在上层;同一水平面的商品,保持同一高度,有差距时,左高右低;。
3、满陈列原则。满陈列就是把商品在货架上陈列得丰满些,要有量感 ;商品先陈列在货架上,多余的放在货柜里;商品不多时,铺开或前提;不忙时,及时进行理货,避免使顾客看到货架隔板及货架后面的挡板。
4、先进先出原则。每次将上架商品放在原有商品的后排或把近效期商品放在前排以便于销售。
5、关联性原则。感冒药区常和清热解毒消炎药相邻或止咳药相邻,皮肤科用药和皮肤科外用药相邻,妇科药品和儿科药品相邻,维生素类药和钙制剂在一起等。这样在顾客消费时产生连带性,也方便了顾客购物。
6、同一品牌垂直陈列原则。同一品牌垂直陈列原则—将同一品牌的商品,沿上下垂直方向陈列在不同高度的货架层位上。
7、主辅结合陈列原则。主辅结合陈列原则—高周转律商品与低周转律商品临近陈列,用高周转率的商品带动低周转率的商品销售,使店员推销商品时有主力方向,又可以增加毛利。
8、季节性陈列原则。季节性陈列原则—在不同的季节将应季商品(药品)陈列在醒目的位置,其商品陈列面、量较大,并悬挂POP,吸引顾客,促进销售。
gsp储存与养护
一)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
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二)针对薄弱环节增设一系列新制度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
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GSP要求委托方应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GSP提高了对冷链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冷链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和查验要求,对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
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GSP药品养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 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 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