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养植信息(中药材种植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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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友投稿 更新时间: 2023-05-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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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几种

《中国中药杂志》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药学会主办,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承办的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期刊,创刊于1955年7月。

  《中成药》杂志,1978年创刊,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成药信息站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创刊于1995年10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主办,是以报道中医药实验方剂研究为主旨,覆盖中医学理法方药的综合性学术期刊。

  《现代药物与临床》创刊于1980年,是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天津药物研究院、中国药学会主办,天津市药学会、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欧药业有限公司协办的药学类科技期刊。以报道中国国内外药物研究的新进展与新技术,以及药物在临床应用方面的最新动态为主要内容,报道内容涵盖了药物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

  《云南中医中药》杂志于1980年创刊,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医药学术期刊。由云南省卫生厅主管, 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所、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主办。本刊设有名医专家经验、研究思路、临床研究、临证报道、中药方剂、针灸经络、实验研究、中医护理、民族医药、文献综述、学习园地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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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试点资金3.8亿元,在各个地方,对林下种植药材的补贴标准都不一样,基本是在100-500元/亩之间。

一、安徽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如下: 扶持对象: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国有林场,且从事林下中药材及其他种植业2年以上。林下种植基地规模不少于300亩,带动农户数不少于30户。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二、广西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如下: 扶持对象:从事林下经济的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企业、良种繁育场(站)、相关科研单位。补助标准:先建后补。项目,不超过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的40%,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新建项目:不超过核定的合理投入金额或实际投入金额的3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甘肃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如下: 扶持对象:从事林下经济发展的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示范主体和农户(农户实施项目须以乡镇或村申报)。扶持范围: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发展。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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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常见的名贵中药材主要有38种,它们分别为人参、高丽参、西洋参、党参、黄芪、红景天、灵芝、雪莲、当归、何首乌、龙眼肉、黄精、石斛、枸杞子、天麻、杜仲、山茱萸、冬虫夏草、蛤蚧、紫河车、鹿茸、鹿角胶、阿胶、龟甲胶、鳖甲胶、海龙、海马、狗肾、燕窝、哈士蟆、三七、番红花、血竭、麝香、白花蛇、羚羊角、牛黄、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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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试点资金3.8亿元,在各个地方,对林下种植药材的补贴标准都不一样,基本是在100-500元/亩之间。下面以甘肃、河南、安徽、为例来说明一下:

1、甘肃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

扶持对象:从事林下经济发展的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示范主体和农户(农户实施项目须以乡镇或村申报)。

扶持范围: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发展。

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万。

2、河南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

扶持对象: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国有林场,且从事林下中药材及其他种植业2年以上。林下种植基地规模不少于300亩,带动农户数不少于30户。

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安徽省对于林下种植药材补贴的标准

扶持对象:注册2年以上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国有林场,且从事林下中药材及其他种植业2年以上。林下种植基地规模不少于300亩,带动农户数不少于30户。

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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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草药材种植网

中草药种植近年来成为一个比较热的农业种植话题,相较于粮食作物,作为经济作物的中草药经济效益还是十分可观的,而且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中草药种植的补贴,这对于种植中草药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那么2018年中草药的种植前景怎样,本人做了如下分析:

、理性分析种植收益,因地制宜种植草药

近几年关于中草药种植的呼声很高,甚至有很多关于种植中草药能够得到高收益的消息。在大量信息面前,农民朋友一定要保持理性。

中草药种植不能和粮食作物种植相比,中草药种植对于环境的要求极高,尤其是一些名贵药材,对于环境的要求更为苛刻。很多中草药原本为野生的,人工种植后对于海拔、温度、湿度、土壤等都有极高的要求。

所以如果是新手种植中草药还是要保持理性,因地制宜的种植,不要盲目跟风种植,这样很可能造成血本无归的惨象。

第二、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动向

中草药市场的波动很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做好市场工作,认真分析中草药市场,保持理性种植。中草药的市场不比粮食市场,也许今年的粮食价格不理想,农民可以选择将一些粮食暂时囤起来,或者将粮食做一些加工变相出售。

但是中草药就不行了,一旦没有人收购,很有可能造成积压,甚至无法销售的局面。所以这就要求农民做好市场调研,多和种植老手学习,不要盲目听信中草药种子销售者“包回收”的承诺。

第三、了解国家中草药种植补贴项目

目前中草药种植在我国还属于朝阳产业,并且我国的中草药需求量很大,种植中草药对于农民还是很不错的选择。由于目前的中草药种植在目前国内还是很不健全的,只有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的中草药种植,才能满足试产对于中草药的需求。

同时这样不仅有利于农户草药的销售更有利于收购商收购。为了更好地促进中草药业发展,国家的补贴政策也很多,这对于种植中草药的农户很是有利。

2015年国家林业局启动了林下经济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工作,在广东、江西、黑龙江、四川等省份开展试点。中央财政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试点资金3.8亿元,在各个地方,对林下种植药材的补贴标准都不一样,基本是在100-500元/亩之间。

后,中草药种植前景还是十分不错的,据本人了解近中草药市场很多紧缺草药价格一路飙升,例如:重楼的收购价高达1100元一公斤。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农民朋友还是要保持冷静,认真考虑好中草药种植业的风险性,同时做好吃苦的准备。

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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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桂林市资源县瓜里乡香草村。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可以点击好评哦亲,么么哒(*^__^*)

中药材指南种植网

目前七叶一枝花(华重楼,滇重楼),黄精(多花姜型黄精,滇红花黄精),天门冬,白及都是比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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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根和根茎类入药的药材。

  这类药材选地非常重要,应选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砂质壤土。要深耕,施足基肥。追肥时在苗期可适当追施氮肥,不宜过多,以促进茎叶生长,中后期多施磷钾肥,以促进根茎生长;不需留种的应及早打苔摘花;秋季是根或根茎膨大期,要适当浇水和培土。

  2、以全草和叶类入药的药材。

  应多施氮肥,适当配施磷钾肥。还要注意适时采收,一般在蕾期或开花初期采收,这时植株正进入旺盛生长期,质量好,产量高。

  以花类入药的药材。要注意适时,采收。以花蕾入药的要掌握好花蕾的发育程度,及时采收才能保证药效,否则会降低质量,甚至成为废品。

  3、以果实、种子类入药的药材。

  除注意增施磷、钾肥外,还要注意适时采收,有些花期长的药材,其果实成熟期很不一致,应分批采收,如要一次采收,则不宜太早或过晚,太早采收,多数尚未成熟,会影响产量和质量,一般掌握在70%~ 80%成熟时1次采收。

  4、共生和寄生类药材

  这类药材比较特殊,如没有与其共生和寄生的伴生植物,是无法生长的,如天麻必须有蜜环菌与其共生,还要有营养源即菌材,让天麻、蜜环菌和菌材三者连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天麻才能正常生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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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 中国药都之一樟树,樟树的药业源远流长,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药材集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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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民贵中药材有灵芝、人参、龙涎香、冬虫夏草、雪莲、何首乌、鹿茸、麝香、海马、燕窝等。这些名贵药材价格偏贵,如果是纯野生正品的话就可想而知了,现在市场上大多是人工种植的,价格会稍微便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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