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3.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其实在广西也是之前如果从来都没有交过任何的社会保险,我们自己补交养老保险的这一块,养老保只要是一次性全部交齐了的话也能够以后按时领取退休金的,在补交的时候也是分成了几个不同的档次的。
养老保险是可以进行补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在该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不去进行缴纳养老保险,想要在自己退休的时候,一次性把养老保险进行补缴,以后就是不允许的了。也就是说,如果之前缴纳了养老保险,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断缴的情况,现在可以采取补交的方式进行补交养老保险,但是2019年以后,关于养老保险这方面,我们国家做了一定的改革,想要进行补交养老保险的公民,应该抓紧时间进行补交,各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如果不抓紧时间进行补交养老保险,以后就不能够再进行补交了。
法律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的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补缴如下:退休时累计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够年限的,按退休时上2年本市工人月平均薪水的7%,以现钱形式一次性补足不够年限。
自补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交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每月交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本,能够享受与城镇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问题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是个人缴的钱吗?养老保险缴费全部是个人缴纳,个人账户怎么算?
作为一个人力资源工作者,十分愿意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一、答案是:因人而异。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有的全部是个人缴费。
(二)有的不全部是个人缴费,有用人单位部分缴费。
(三)但是,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无论是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全部都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私有财产;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是用于支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员中途身故,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或退休后直至身故个人账户未支付完,尚有余额,可以继承。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开设二个缴费账户。
(一)一个是统筹账户,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按工资额20%缴费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现已减为16%)
灵活就业人员按社平工资额12%缴费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二)一个是个人账户,有工作单位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按照月工资额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社平工资额8%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三)实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月工资额8%、个人按照月工资额4%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退休人员补充养老金;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个人账户里面不全部都是个人缴费,而有用人单位部分缴费。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缴费额度比例,可以协议浮动)
三、为什么要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设二个账户呢?
(一)因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进入统筹账户部分,属于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共有财产,用于支付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全体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的私有财产,只用于支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补充养老金;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如果发生意外,个人账户内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为养老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用人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全部余额,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生前储存在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私有财产,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生意外后,自然转化为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所以,二个帐户内的资金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可以混用,必须分开记账保管、使用。
仅供参考。
不可以,补交后会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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