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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更新时间: 2024-09-26 21:03:49 责编:DHIKPQ 浏览

商检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什么是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商检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商品检验的目的与任务

  目的是运用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正确地评定商品质量。任务是从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出发,分析和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及其对商品质量影响,确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拟定商品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运用各种科学的检测手段评定商品质量,并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商品检验的科学方法和条件,不断提高商品检验的科学性、精确性、可靠性,使商品检验工作更科学化、现代化;探讨提高商品质量的途径和方向,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并为选择适宜的包装、保管和运输方法提供依据。在进出口贸易中尤为重要。
 

内容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商品检验的类型

  (一)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

  1、生产检验:又称第一方检验、卖方检验。是由生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产品的自检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保证质量,维护企业信誉。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有“检验合格证”标志。

  2、验收检验:又称第二方检验、买方检验。是由商品的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及其顾客利益,保证所购商品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反馈质量信息,促使卖方纠正或改进商品质量。在实践中,商业或外贸企业还常派“驻厂员”,对商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产方解决。

  3.第三方检验:又称公正检验、法定检验。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如公证鉴定、仲裁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等。目的是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协调矛盾,促使商品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

  1、全数检验:又称全额检验、百分之百检验,是对整批商品逐个(件)地进行的检验。其特点是能提供较多的质量信息,给人一种心理上的放心感。缺点是由于检验量大,其费用高,易造成检验人员疲劳而导致漏检或错检。

  2、抽样检验:是按照已确定的抽样方案,从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少量商品用作逐一测试的样品,并依据测试结果去推断整批商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检验。它具有占用人力、物力和时间少的优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比较经济的检验方式。但检验结果相对于整批商品实际质量水平,总会有一定误差。

  3、免于检验:即对于生产技术水平高和检验条件好、质量管理严格、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企业自检合格后,商业和外贸部门可以直接收货,免于检验。

  (三)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

  1、工厂签证,商业免检: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签证后,销售企业可以直接进货,免于检验程序。该形式多适用于生产技术条件好,工厂检测手段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生产企业。

  2、商业监检,凭工厂签证收货:商品监检是指销售企业的检验人员对工厂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及包装,甚至原材料等,在工厂生产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验,销售企业可凭工厂检验签证验收。该形式适用于比较高档的商品质量检验。

  3、工厂签证交货,商业定期不定期抽验。对于某些工厂生产的质量稳定的产品,质量信得过的产品或优质产品,一般是工厂签证后便可交货,但为确保商品质量,销售企业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抽验的方法。

  4、商业批检:商业批检是指销售企业对厂方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否则不予收货。此种检验形式适用于质量不稳定的产品。

  5、行业会检:对于多个厂家生产同一种产品,在同行业中由工商联合组织行业会检。一般是联合组成产品质量评比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业产品进行检验。

  6、库存商品检验:仓储部门对贮存期内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所进行的定期检验,目的是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质量变化状况,达到安全贮存目的。

  7、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令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其方法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标准进行检验,对合格商品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海关放行凭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

  8、公主检验:公主检验是不带强制性的,完全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接受办理的各项鉴定业务检验。商品检验机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和科学公正的态度,通过各种手段,来检验与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贸易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或国际上有关规定,得出检验与鉴定结果、结论,或是提供有关数据,以便签发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等。

  9、委托业务检验:委托业务检验是我国商检机构与其他国家商检机构,开展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公主鉴定工作。目前,各国质量认证机构实行相互认证,大大方便了进出口贸易。

 我国商品检验工作的概况

  (一)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商品检验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应用技术学科。但商品检验正式成为一门科学,正式成立商品检验机构,则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代化的贸易方式直至19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口岸和城市出现了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洋行、轮船公司、银行等专门机构,一些专门检验机构也陆续产生。

  • 1901年上海成立了棉花检验所,专门检验我国出口的棉花,以后天津、宁波相继成立棉花检验机构,上海成立出口肉类检查所、万国生丝检验所等。
  • 1928年当时的中华民国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1929年成立了上海、汉口、广州、青岛、天津五个商品检验局,自此,我国开始有了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
  • 193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10月成立中央贸易部,全国商检工作归其统一领导。
  • 1952年,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 1984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 1989年2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它们是现今最重要的关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原则性法律文件。

  (二)我国内贸商品的检验

  1、我国内贸商品检验的机构

  我国国内市场上的商品质量,有四支力量从三个方面进行检验。生产企业为第一方检验;商业企业及用户、消费者是第二方检验;技术监督部门是第三方检验。

  2、商品购进过程的检验

  商品检验工作是起始于生产领域,终止于消费领域,以流通领域为重点的一项工作。

  (1)工业品的检验: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条件与检测手段完备、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商业部门可凭工厂的签证予以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检测条件和检测手段比较完全的企业,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对消费者负责,可由工厂签证,商业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工艺落后、检测技术和手段不完备的生产企业,商业部门应对其生产的每个批次的商品,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进行检验,把好进货质量关。另外,国家执法机构,如国家质量检验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

  (2)农产品的检验:对于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商业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将标准传授给农民,组织农民自收自检,把相同级别的农产品集中在一个批次发货,商业部门进行抽检。对于零星产区或者新发展起来的产区,由于农民对标准还不能熟练地掌握,商业部门在收购时应按标准对每一件商品实施严格的检验,同时要向农民宣传如何贯彻有关标准。

  (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由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2、我国的进出口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政府机构。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称商品检机构)管辖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及商检公司主要机构共有35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厦门、深圳、宁波等。中国商检的英文名称及代号为:China import/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CCIB。

  3、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商品检验的方法

  一、抽样检验的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数理统计学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抽样方法,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

  目前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批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三、商品检验的具体方法[1]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理化检验法和生物学检验法等。

  一、感官检验法

  感官检验又称为感官分析、感官检查和感官评价,它是利用人的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对商品的色、香、味、形、手感、音色等感官质量特性,作出判断和评价的检验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快速灵活,成本较低而且适用范围广。感官检验特别适用目前还不能用仪器检验以及不具备组织昂贵、复杂仪器检验的企业、部门和消费者,在食品、化妆品、艺术品等商品的检验中显得更加重要,是其他检验法所替代不了的。感官检验正在克服传统感官检验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的缺点,从经验上升为理论,具有一整套根据心理学原理设计,并运用了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和处理感官检验数据的基础方法,将不易确定的商品感官检验的指标客观化、定量化,从而使感官检验更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

  (一)感官检验的分类

  1.按照人的感觉器官的不同分类

  按照感觉器官的不同,感官检验分为视觉检验、嗅觉检验、味觉检验、触觉检验和听觉检验等。

  (1)视觉检验,是用视觉来检查商品的外形、结构、颜色、光泽以及表面状态、疵点等质量特性。检验中,外界条件如光线的强弱、照射方向、背景对比以及检验人员的生理、心理和专业能力,都会影响视觉检验效果。为了提高检验的可靠性,视觉检验必须在标准照明条件下和适宜的环境中进行,并且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必要的挑选和专门的训练。

  (2)嗅觉检验,是通过嗅觉检查商品的气味,进而评价商品质量。嗅觉虽然重要,但对人类来说已属于较退化的一种感觉机能。通常,由商品体发散于空气中的物质微粒作用于鼻腔上部嗅觉细胞,产生兴奋,再传人大脑皮层引起嗅觉。嗅觉与其他感觉特别是味觉有联系。嗅觉检验目前广泛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制品等商品质量检验,并且对于鉴别纺织纤维、塑料等燃烧后的气味差异也有重要意义。

  (3)味觉检验,是利用人的味觉来检查有一定滋味要求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等)。味觉是溶解于水或唾液中的化学物质作用于舌面和口腔黏膜上的味觉细胞(味蕾)产生的兴奋并传人大脑皮层而引起的感觉。人的基本味觉有甜、酸、苦、咸四种,其余都是混合味觉。味觉常同其他感觉,特别是与嗅觉、肤觉相联系。如辣味觉就是热觉、痛觉和基本味觉的混合。视觉也对味觉检验有影响。为了顺利地进行味觉检验,一方面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具有辨别基本味觉特征的能力,并且被检样品的温度要与对照样品温度一致;另一方面要采用正确的检验方法,遵循一定的规程。如检验时不能吞咽物质,应使其在口中慢慢移动,每次检验前后必须用水漱口等。

  (4)触觉检验,是利用人的触觉感受器官对于被检商品轻轻作用的反应——触觉来评价商品质量。触觉是皮肤受到机械刺激而引起的感觉,包括触压觉和触摸觉,是皮肤感觉的一种。皮肤感觉除触觉外,还有痛觉、热觉、冷觉等,它们也参与感官检验。触觉检验主要用于检查纸张、塑料、纺织品以及食品的表面特性、强度、厚度、弹性、紧密程度、软硬等质量特性。

  (5)听觉检验,是凭借听觉来检查商品质量,如检查玻璃制品、瓷器、金属制品有无裂缝或其他内在缺陷;评价以声音作为重要指标的乐器、收录音机、音响装置等商品以及要求无噪声的机电商品;评定食品的成熟度、新鲜度、冷冻程度等。

  2.按照感官检验目的的不同分类

  感官检验又可分为分析型感官检验与偏爱型感官检验两大类。

  (1)分析型感官检验(感官分析),又称I型或A型感官检验(感官分析),是以经过培训的评价员的感觉器官作为“仪器”,来测定商品的质量特性或鉴别商品之问的差异等。例如质量检验、商品改进、商品评优等都属于此类型。这种检验(分析)要求评价员对商品做出客观评价,尽量避免人的主观意愿对评价结果的影响。为此,在进行检验时,必须保证以下三点:①评价尺度和评价基准物应统一化、标准化;②检验条件应该规范化;③评价员在经过适当的选择和训练后,应维持在一定的水平。

  (2)偏爱型感官检验(感官分析),又称Ⅱ型或B型感官检验(感官分析),是以未经训练的消费者对商品的感觉判断来了解消费者对商品的偏爱程度,所以是一种主观评价方法。例如,在新商品开发过程中对试制品的评价及市场调查中使用的感官检查等,都属于此类型。这种检验(分析)不像分析型那样需要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条件,全凭评价者的生理、心理的综合感觉而定,即其感觉程度和主观判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评价结果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并且允许有相反判断。

  知识链接:肉类制品的感官鉴别要点

  肉类制品包括灌肠(肚)类、酱卤肉类、烧烤肉类、肴肉咸肉、腊肉火腿以及板鸭等。在鉴别和挑选这类食品时,一般是以夕卜观、色泽、组织状态、气味和滋味等感官指标为依据的。应当留意肉类制品的色泽是否鲜明,有无加入人工合成色素,肉质的坚实程度和弹性如何,有无异臭、异物、霉斑等。是否具有该类制品所特有的正常气味和滋味。其中,注意观察肉制品的颜色、光泽是否有变化,品尝其滋味是否鲜美,有无异味在感官鉴别过程中尤为重要。

  (二)感官检验(分析)常用方法

  感官检验(分析)的方法很多,根据检验的目的、要求及统计方法的不同,有以下三类常用的方法。

  1.差别检验

  差别检验用于确定两种样品之间是否存在着感官差别(或偏爱某一个)。例如,检验某种商品与标准样品感官特性上是否有差别,或检验经过一段时间储存后商品的风味是否有改变等。其方法有成对比较检验、三点检验、A一非A检验、二一三点检验、五中取二检验等。

  2.使用标度和类别的检验

  这种方法涉及两种以上的商品。在经过差别检验并确定其具有明显差别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估计差别的顺序或大小,或估计样品应归属的类别,则使用这类方法。它们主要有:排序、量值估计、评分、评估、分类等方法。

  3.分析或描述性检验

  这种检验用于识别和尽可能定量指出样品中出现的感官特性,主要有简单描述检验、定量描述和感官剖面检验等。

  知识链接:我国已经公布的主要感官检验标准

  GB10220--88((感官分析方法总论》、GB10221—88《感官分析术语》、GB12310~90《感官分析方法成对比较检验》、GB12311—90《感官分析方法三点检验法》、GB12312—90《感官分析方法味觉灵敏度的测定》、GB12313--90{感官分析方法风味剖面检验》、GB12314—90《感官分析方法不能直接感官分析的样品制备准则》、GB12315—90《感官分析方法排序法》、GB12316—90《感官分析方法“A”一非“A”检验》等。

  二、理化检验法

  理化检验法是在一定的实验室环境条件下,利用各种仪器、器具和试剂作手段,运用物理、化学的方法来测定商品质量的方法。理化检验主要用于商品的成分、结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安全性、卫生性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性等方面的检验。理化检验与感官检验相比,其结果可以用数据定量表示,较为准确客观,但要求有一定的设备和检验条件,同时对检验人员的知识和操作技术也有一定的要求。理化检验方法可以分为物理检验法和化学检验法。

  (一)物理检验法

  物理检验法因检验商品的性质、要求和采用的仪器设备不同可分为一般物理检验法、力学检验法、光学检验法、电学检验法、热学检验法等。

  1.物理检验法

  该法主要是通过各种量具、量仪、天平、秤或专业仪器来测定商品的一些基本物理量。如长度、细度、面积、体积、厚度、重量(质量)、密度、容重、粒度、表面光洁度等。这些基本的物理量指标往往是商品贸易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2.力学检验法

  该法是通过各种力学仪器测定商品的力学(机械)性能。这些性能主要包括商品的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弯曲强度、抗冲击强度、抗疲劳性能、硬度、弹性、耐磨性等。

  3.光学检验法

  该法是利用光学仪器如显微镜、折光仪等检验商品光学性能方面的质量指标。

  4.电学检验法

  该法是利用电学仪器测定商品的电学方面质量特性的检验方法。当然通过有些电学性能的测定也可以测定商品的材质、含水等多方面性能。

  5.热学检验法

  热学检验法是利用热学仪器测定商品的热学质量特性,检验商品质量的方法。商品的热学特性主要包括熔点、凝固点、沸点、耐热性、导热性、热稳定性等。商品的很多热学性质与商品的使用条件及使用性能有很大的关系。

  (二)化学检验法

  化学检验法是用化学试剂或化学仪器对商品的化学成分及其含量进行测定,进而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方法。依据操作方法的不同,化学检验法可分为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

  1.化学分析法

  该法是根据一定的、已知的能定量完成的化学反应进行分析的方法,包括重量分析、容量分析和气体分析等方法。

  2.仪器分析法

  该法是通过检验试样的光学、电学等性能求出商品待测成分、含量的化学方法。由于此类方法要求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在一般的商品贸易中并不常用,但在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中,往往需要应用这些科学的方法准确判断商品的质量。

  三、生物学检验法

  生物学检验法包括微生物检验和生理学检验。

  微生物检验是采用微生物技术手段,检测商品中的有害微生物存在与否以及数量多少的方法。需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商品有食品及其包装物、化妆品、卫生用品等。

  生理学检验是以特定的动物或人群为受试对象,测定食品的消化率、发热量,及某一成分对机体的作用、毒性等。常用鼠、兔等动物进行这种试验。

  在实际生活中,影响商品质量变化的因素很多,商品质量的下降往往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综合结果。无论是理化检验还是生物学检验都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检验只是考虑了一个或几个因素。为了更好地模拟商品实际情况,对商品进行实际试用,以综合评定商品在实际使用中的质量表现,也是一种常用的质量评价方法。
 

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品质检验

  是根据合同和有关检验标准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运用人的感官或化学、物理的等各种手段进行测试、鉴别。其目的就是判别、确定该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条件。包括外观品质和内在品质的检验。

  1、外观品质检验:是指对商品外观尺寸、造型、结构、款式、表面色彩、表面精度、软硬度、光泽度、新鲜度、成熟度、气味等的检验。

  2、内在品质检验:指对商品的化学组成、性质和等级等技术指标的检验。

  二、规格检验

  规格表示同类商品在量(如体积、容积、面积、粗细、长度、宽度、厚度等)方面的差别,与商品品质优次无关。如鞋类的大小、纤维的长度和粗细、玻璃的厚度和面积等规格,只表明商品之间在量上的差别,而商品品质取决于品质条件。商品规格是确定规格差价的依据。

  由于商品的品质与规格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质量特征,因此,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中一般都包括了规格要求。

  三、数量和重量检验

  它们是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直接关系着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对外贸易中最敏感而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之一。它们包括了商品个数、件数、双数、打数、令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和重量等。

  四、包装质量检验

  商品包装本身的质量和完好程度,不仅直接关系着商品的质量,还关系着商品数量和重量。一旦出现问题时,是商业部门分清责任归属、确定索赔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检验中发现有商品数(重)量不足情况,包装破损者,责任在运输部门;包装完好者,责任在生产部门。包装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是内外包装的质量。如包装材料、容器结构、造型和装潢等对商品贮存、运输、销售的适宜性,包装体的完好程度,包装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包装防护措施的牢固度等。

  五、安全、卫生检验

  商品安全检验是指电子电器类商品的漏电检验,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辐射等。商品的卫生检验是指商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如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的检验,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检验等。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检验、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的检验。

  我国加入WTO后,可直接参与对WTO成员国在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对我国的商品检验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带来更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 窦志铭主编.商品学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2.

声明:以上信息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和确认,来自互联网公开发表的文献,仅供参考。本站对作者上传的内容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且自行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和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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