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②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问题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做出让步,以维护其根本的利益。②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分配统治权和利益,惩罚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的和谐一致。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 “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裁判,是体育比赛中负责维持赛场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的职位或人物。许多国际比赛中的裁判必须从比赛双方的国家以外的第三国中选出,以示独立、公正和无利益冲突。足球裁判由于多半穿黑色服装,因此经常称为“黑衣法官”,裁判的衣袋内带有一块红牌和一块黄牌,球类运动中的裁判又叫球证。
裁判英文RefereeOfficial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职责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足球裁判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刑法的地位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部门法,是实现宪法职能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其意义在于:
(一)规定犯罪和刑罚。刑法是我国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的惩罚措施的部门法。在我国其他一些法律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二)调整、保护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文件,但一般的部门法通常只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三)规定了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法律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一般法律规范也规定了强制措施,但就其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刑法无疑是最强的。它包括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监视居住等,甚至还包罗剥夺生命权的死刑。
(四)刑法具有补充性。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从而为处罚、禁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刑法可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注意: 第一、法体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第二、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第四、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有以下四个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所以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所以法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所以法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所以法具有明确的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
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区别:
含义不同。法律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比如友谊、爱情等。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舆论、习惯、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实施。
产生和变迁不同。法律的产生和变迁更多具有人为的特点;道德的产生和变迁具有自生自发性。
若未经当事人同意犯法 属侵犯人身权利肖象权 宪法中明确规定 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展示他人肖像 这是违宪行为 如果是作商业用途就可申请民事陪款 补充: 公民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肖像的再现权和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但对肖像权的保护存在一些合理的限制,所遵循的原则为符合国家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肖像权人自身利益原则。
常见的有如下情形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要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侵权行为有四大构成要件 1主观上存在故意 2存在损害行为 3发生损害结果 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联系 若符号上述四大要件就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随便拍别人照片放到网上还要具体看这个行为对肖像权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若存在,则构成侵权行为。而记者的拍摄多属于合理限制范围内,是因其特殊的职业形成的,因此,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如果记者的拍摄行为给被拍摄者千万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社会作用:
1、从法的本质和法发生作用的社会目的来看,法是社会统治阶级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法能够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反映了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在这方面,法和国家权力的作用、职能是一致的。对法的社会作用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即法实行阶级统治的阶级统治职能或作用,法执行一般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呈现的社会公共职能或作用。
扩展资料:
法律在其他方面的作用:
1、指引作用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价值观 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
价值观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
它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包括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念。
处于相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人,会产生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念,每一社会都有一些共同认可的普遍的价值标准,从而发现普遍一致的或大部分一致的行为定势,或曰社会行为模式。
价值观念是后天形成的,是通过社会化培养起来的。
家庭、学校等群体对个人价值观念的形成起着关键的作用,其他社会环境也有重要的影响。
个人价值观有一个形成过程 ,是随着知识的增长和生活经验的积累而逐步确立起来的。
个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形成一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定势,是不易改变的。
但就社会和群体而言 ,由于人员的更替和环境的变化,社会或群体的价值观念又是不断变化着的。
传统价值观念会不断地受到新价值观的挑战,这种价值冲突的结果,总的趋势是前者逐步让位于后者。
价值观念的变化是社会改革的前提,又是社会改革的必然结果。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
像这种对诸事物的看法和评价在心目中的主次、轻重的排列次序,就是价值观体系。
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心理基础。
价值观的特点 价值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总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
比如,对某种事物的好坏总有一个看法和评价,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种看法不会改变。
但是,随着人们的经济地位的改变,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变,这种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
这就是说价值观也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价值观取决于人生观和世界观 价值观取决于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人的价值观是从出生开始,在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
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生产方式及其所处的经济地位,对其价值观的形成有决定性的影响。
当然,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宣传的观点以及父母、老师、朋友和公众名人的观点与行为,对一个人的价值观也有不可忽视的 价值观的影响效应 价值观不仅影响个人的行为,还影响着群体行为和整个组织行为。
在同一客观条件下,对于同一个事物,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
在同一个单位中,有人注重工作成就,有人看重金钱报酬,也有人重视地位权力,这就是因为他们的价值观不同。
同一个规章制度,如果两个人的价值观相反,那么就会采取完全相反的行为,将对组织目标的实现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
价值观的类型 1、理性价值观 它是以知识和真理为中心的价值观。
具有理性价值的人把追求真理看的高于一切。
2、美的价值观 它是以外形协调和匀称为中心的价值观,他们把美和协调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3、政治性价值观 它是以权力地位为中心的价值观,这一类型的人把权力和地位看的最有价值。
4、社会性价值观 它是以群体和他人为中心的价值观,把为群体、他人服务认为是最有价值的。
5、经济性价值观 它以有效和实惠为中心的价值观。
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实惠的就是最有价值的。
6、宗教性价值观,它以信仰为中心的价值观。
认为信仰是人生最有价值的。
价值观是一种内心尺度,它凌驾于整个人性当中,支配着人的行为、态度、观察、信念、理解等,支配着人认识世界、明白事物对自己的意义和自我了解、自我定向、自我设计等;也为人自认为正当的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
我们这里考察的职业价值观,在于探讨人们在职业选择和职业生活中,在众多的价值取向里,优先考虑哪种价值。
价值观具有下列特性:(l)价值观是因人而异的。
由于每个人的先天条件和后天环境不同,人生经历也不尽相同,每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因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
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具有不同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的人,其动机模式不同,产生的行为也不同。
(2)价值观是相对稳定的。
价值观是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层基础,它形成了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它是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发展,在环境、教育的影响下,逐步培养而成的。
人们的价值观一旦形成,便是相对稳定的,具有持久性。
(3)价值观在特定的环境下又是可以改变的。
由于环境的改变、经验的积累、知识的增长,人们的价值观有可能发生变化。
价值观是支撑人类生活的精神支柱,它决定着人类行为的取向,决定着人们的什么样的心态和旨意去开创自己的新生活,因而它对于人类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导引意义。
价值观作为人对自身生活意义的反思和追求,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
以法律为标准评价他人的行为,体现了法具有社会行为规范导向的价值判断作用和教化作用,它不仅可以强制性调节人的社会行为,也可以劝恶扬善,达到预防犯罪,教化人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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